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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民事及公司糾紛

遭兄弟姊妹起訴主張分配賣地款,律師協助獲判無協議存在

【   對造主張之事實   】

緣委任人被告藍太太與其他兄弟姐妹共七人於其父親死後,共同繼承其父親所遺留之多筆土地及建物,部份兄弟姐妹明知其父親所遺留之系爭土地與第三人賴先生存有糾紛。其後第三人賴先生對其藍太太及其他兄弟姐妹提告時,即有人主張兄弟姐妹應該該件官司所產生之費用平均分擔,若勝訴時,出賣該筆土地所獲得之價金亦應平均分配之,且就此部份訂有協議書。惟該等案件,於第一審時藍太太及其兄弟姐妹被判決敗訴,其後上訴二審時,判決結果大逆轉,二審法院改判藍太太及其兄弟妹姐勝訴在案,且相對人上訴最高法院,亦被判決上訴駁回。此時,部份兄弟姐妹依前開所提之協議書,要求藍太太其他兄弟姐妹應平均分配出賣該筆土地所獲得之價金。

【   我方有利事實   】

1、    對造(即提告之部份兄弟姐妹)明知過世父親所遺留之土地與訴外人賴先生存有糾紛之情況下,卻矇騙不知情之藍太太及其他兄弟姐妹同意分割遺產繼承系爭土地,遲至訴外人賴先生提告時,藍太太始知有該等情形存在。

2、    嗣後藍太太及其他兄弟姐妹間為了盡速解決該等案件,約定應彼此間應共同分擔風險,故就該案件的相關費用平均加以分擔之,若官司勝訴時,則就出賣系爭土地所獲得之價金,亦應平均分配予各個兄弟姐妹。然一審敗訴後,其餘兄弟姊妹卻拒絕繼續分攤費用,甚且向藍太太取回一審所分攤的費用。

 

【   律師分析   】

本案藍太太諮詢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後,律師將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又本案之原告及被告雙方最初即有簽訂相關協議書,於該等協議書上即明確表示,雙方共同分擔訴訟所產生之費用非限於民事第一審,至於其後之上訴第二審及第三審之費用及相關程序,原告等人既未分擔後續任何相關費用外,甚且向藍太太取回一審所分攤的費用,亦不清楚後續相關程序之狀況等情事,可證已終止該等協議。上開法律意見詳細分析給委任人了解,因此委任葉鞠萱律師承辦此案,果然獲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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