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智慧財產權及少年事件
被前公司起訴侵害著作權,律師協助取得勝訴
【 起訴事實 】
委任人甲原本於乙公司任職,離職後自行創業,不久乙公司竟稱甲所出版的教材,侵害乙公司專有之改作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及散布權,起訴請求甲應賠償500 萬元,並應將判決書以半版之篇幅(寬26公分、長35.5公分),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各一天,並應將本判決書全文以一頁之篇幅,刊登於商業週刊、天下雜誌及遠見雜誌各一期。
【 我方策略】
1. 乙公司之教材非著作。
2. 我方否認有侵害改作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及散布權之行為。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最後法院認可乙公司之教材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但本件查無重製情事。且就改作、公開口述及散布等情,因乙公司無法舉證甲是行為人,乙公司之請求均予駁回。
律師提醒: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被他人提告時,千萬不要驚慌,選擇一個訴訟經驗豐富的律師,善用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才能取得最好的訴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