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智慧財產權及少年事件
經營遊戲店被訴販賣盜版光碟,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案件事實】
委託人小如民國91年即於台北市開立一間精品店,其時常會有客人或朋友因遊戲主機方面發生一些問題時,會請小如代為修繕或加以測式之。然於民國93年年末時,突然被警方到店表示,該店有提供該店消費之客戶改遊戲機之防盜拷措施之服務,且同時亦於該店內扣押相關電腦主動、遊戲光碟片及空白光碟片等。此外就其所扣押之遊戲光碟片部份,亦被認為有仿冒當時市面上最夯的sony和微軟的Xbox之商標,進而將其相關商品加以出售獲利之情形存在,故檢警就上述之行為對小如提起公訴,認其違反著作權法第80之2條規定及刑法偽造私文書之相關規定。
【我方之抗辯】
1、首先就防盜拷措施被破解部份,受害公司Sony及微軟公司均未就此部份提出刑事告訴,故恐不符告訴乃論罪之規定。
2、警方僅一再表示其有證人密報,小如所經營之精品店有從事改機及販賣盜版遊戲光碟片部份,惟該名證人從未到庭作證,且其先前之證述並未經過具結,不具證據能力。
3、 於審判過程中,檢方曾就店裡的會員名冊,隨機抽選幾名作為證人,此些證人到庭證述後,皆明確證稱,小如未提供改機之服務,亦未販賣盜版遊戲光碟片。
【最後結果】
本案當事人小如委託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辯護律師,葉律師就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葉律師首先就小如可能涉犯之相關法條規定釐清後,再分別與小如溝通清楚。故於案件之審理過程中,葉律師運用專業之法律素養和知識,就檢方所提出之證據與論點,一點一點加以突破之,除此之外,亦就檢方之起訴不符合告訴乃論罪之規定一事,於最初即明確表示,檢方之起訴恐有違法之嫌,審判到最後,其結果果然不出所料,委託小如獲判無罪,全身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