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民事及公司糾紛
詐害債權脫產,律師協助訴請塗銷過戶登記獲准
【事實經過】
緣委任人小儀與相對人小銘原為夫妻,因時間經過雙方夫妻情感日漸淡薄,最終走向離婚一途,惟相對人於離婚協議書清楚載明,按月給付小儀新台幣63000元,不過相對人僅最初給付幾期後,即拒絕為相關金錢之給付,故委任人迫於無奈下,向法院對相對人聲發支命令,相對人收受支付命令後,一方面對該等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另一方面同時間將其名下之不動產,無償贈與予其配偶小惠,且辦理相關移轉不動產之登記程序。
【我方有利主張】
1、 小儀與小銘於離婚協議書上已明確載明,小銘願每月給付新台幣63000元予小儀,惟小銘僅給付幾期後,即拒為相關金錢之給付,致其積欠小儀約新台幣450餘萬元。
2、 相對人小銘於積欠該筆債權後,竟基於妨害小儀債權清償之故意,將其名下之不動產移轉予小惠之行為,進而減少自己之責任財產,致小儀之債權無法受償,故該等行為顯系屬民法所規定之詐害債權行為。
3、 關於離婚協議書之部份,二名證人於小銘與小儀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時,皆已明確知悉其雙方皆有其離婚之意願,且相關法律規定亦無要求,證人於簽署見證時需欲離婚之雙方當事人皆在場始可為之。
【訴訟過程及結果】
本件委任人小儀於諮詢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後,葉律師就民法第244條之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故於本案狀況下,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之證人皆明確知悉小儀和小銘有其離婚之意願,因此雙方離婚協議書之部份係確定有效。且依此離婚協議書,小銘按月應給付新台幣63000元,然小銘僅給付幾期後,即拒為給付其後之款項,且將其名下之不動產無償贈與予其後配偶小惠,並辦理完成不動產之過戶手續,此舉已造成小銘之責任財產減少,致小儀之債權獲得清償可能性降低之情況下,小儀有權提出撤銷該不動產移轉之法律行為等相關法律意見詳細分析給委任人小儀,故決定委任葉律師承辦此案件。嗣後於審判過程中,被告提出為數不少之法律攻防,惟葉律師依其專業法學素養逐一回應,最終獲得勝訴之判決結果。法院判決小銘無償贈與不動產予其配偶小惠之行為,屬詐害債權之行為,應被加以撤銷之,且就其不動產移轉登記亦應加以塗銷之勝訴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