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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殺人罪,律師協助僅獲判傷害罪
【 檢察官起訴之事實】
小畢因與朋友相約談事情,到朋友家時,被害人遭一群人拘禁毆打,朋友要求小畢也過去意思意思一下,小畢礙於情面過去打了幾拳,不久後談完事情即離開現場。詎料,事後得知被告人當日死亡,檢察官將當日曾到現場之人包括小畢)均起訴殺人罪及妨害自由罪。
【 律師辦理過程及結果 】
一、 葉律師先就本件案情詳予瞭解,發現本件被害人之所以會死亡,應該是小畢離開後有人使用武士刀砍殺或將被害人丟棄山谷所造成,與小畢之行為無因果關係,且小畢也無法預見被害人之死亡結果。換言之,小畢不會構成殺人罪,也不會構成傷害致死罪。然要如何證明小畢提早離開?因為共犯證詞中有人證稱小畢待到被害人被砍殺後離開云云,檢察官也稱勘驗結果證明小畢是被害人被砍殺後離開云云。
二、 葉律師與小畢確認檢察官勘驗錄影光碟所指小畢是否無誤,並仔細比對小畢之通聯紀錄,提出給法院證明檢察官及證人所指時間,小畢係位於車程15分鐘之其他處所,檢察官勘驗有誤,證人記憶也有誤。但小畢既曾在場動手,葉律師也勸導小畢應就該負之罪責勇敢承擔,承認有傷害及拘禁之犯行。最後法院果然判決小畢的行為是傷害及拘禁之犯行。
三、 律師提醒:依攻擊的部位、輕重、情節及結果之不同,若被害人僅受有傷害結果,行為人可能被處以普通傷害罪,也可能被處以殺人未遂罪。然若被害人不幸發生死亡之結果,輕者仍僅可能被處以傷害罪責,重者則被處以殺人罪責。雖係表面看起來類似之事實,若有律師協助辯護,將有天差地遠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