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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不生小孩就離婚! 妻拒簽契約遭夫提告求償http://www.nownews.com/n/2015/05/04/1684620(廖泉勝律師評析)

2年內不生小孩就離婚! 妻拒簽契約遭夫提告求償

NOWnews – 2015年5月4日 下午11:49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生不出小孩就要無條件離婚?高雄一名蕭姓男子透過媒人介紹,認識一名陳姓女子,雙方隨後交往同居,不久後就舉辦婚宴,沒想到蕭男要求陳女簽下「2年內未生育則無條件離婚」契約才願意登記結婚,雙方因此鬧翻,蕭男向陳女求償483萬,法院認為蕭男有錯在先,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最後判蕭男敗訴。

蕭男與陳女4年前透過媒人介紹而認識,蕭男付了283萬元的聘金,雙方於同年10月舉行婚禮,2人同居3個月後,蕭男要求陳女簽下「2年內未生育則無條件離婚」契約,否則不願意登記結婚,雙方因此鬧翻。

蕭男怒控陳女騙婚詐欺,還指陳女在臉書上與網友互動親暱,並向陳女求償結婚費用加精神慰撫金共483萬元。不過陳女反駁,收的200多萬聘金和金飾,都用來支付結婚相關費用,而蕭男所買的21萬元金飾及41萬元傢俱,都還在蕭男的住家中,無權向她求償。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陳女並未拒絕結婚登記,而是蕭男先要求簽契約再結婚,加上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也查不到陳女與網友曖昧的證據,4日判決蕭男敗訴,陳女免賠定讞。

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72條定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二)本件該契約顯屬違反身分行為不應附條件之身分法基本法理;又該契約同時違反性別平權之憲法、身分法意旨,是以應屬與公序良俗有所違背而為無效。

(三)法律小教室:民法所稱之條件,係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之不確定事實,而基於私法自治,一般法律行為原則上皆得附條件,惟為併維護公益需求,身分行為諸如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則不得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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