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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家30年母淚灑法庭「孩子別養我」http://udn.com/news/story/7320/879667-%E9%9B%A2%E5%AE%B630%E5%B9%B4%E6%AF%8D%E6%B7%9A%E7%81%91%E6%B3%95%E5%BA%AD%E3%80%8C%E5%AD%A9%E5%AD%90%E5%88%A5%E9%A4%8A%E6%88%91%E3%80%8D(許淑清律師評析)

離家30年母淚灑法庭「孩子別養我」

作者: 記者蔡昕穎╱新竹市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5月4日 上午2:54

婦人「阿雯」卅年前離家出走,留下三名年幼兒女不曾探望,去年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清貧的她為獲得低收入戶資格,當庭求法官判兒女免扶養,哭著向兒女道歉「是我虧欠,你們不要撫養我」,法官最後判子女免扶養,阿雯也如願獲得低收資格。

六十歲婦人阿雯去年欲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因三名成年兒女都有穩定工作,因此不符資格被駁回。她說,卅年前因不堪丈夫家暴,丟下當年三名分別五歲、四歲和一歲的兒女,隻身從南部到新竹謀生。

阿雯說,後來丈夫打官司與她結束婚姻關係,她才與另名男子相戀同居,沒再婚也未再生育,直到前年男友過世,她又遭工廠資遣,但年紀大找不到工作,因已成年的三名兒女都有穩定工作,認定她有人扶養,無法申請低收資格才打官司。

雙方首次重逢卻在法庭上,彼此不認得,只能乾瞪眼。阿雯的兒女告訴法官,當時年紀小對母親沒印象,也不記得父親有沒有打母親,成長過程長輩總說母親「討客兄」才拋家棄子,因此一直以來不能諒解,更無法理解母親出現竟是為了撫養費。

阿雯聽到兒女的指控,淚灑法庭道歉,表示當年不會想,受不了家暴,以為可以一走了之,對孩子滿心虧欠,希望法官判免扶養,她只求申請到低收資格,靠補助生活,「是我錯了,現在就是我不要你們的報應」。

法律扶助基金會說,法官參酌阿雯及其兒女多名鄰居、親友證詞,確認阿雯離家後不曾試圖探望小孩,雙方無感情基礎,且阿雯主動要求不要兒女扶養,因此判阿雯的三名小孩免扶養,和解收場。

這起母親興訟卻一心求輸的官司,連法界人士都聞之鼻酸,據表示,即便是再糟糕的父母,大多判決認定子女仍需扶養,阿雯自認虧欠而不願造成子女負擔,也算是為人母給孩子最後且遲來的母愛。

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118條之1定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二)民法第1118條之1於99年修正時,係本於事理衡平、期待可能性之角度為其立法目的。本件該婦人之兒女應係主張其母並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而該等情節應屬重大,是以法院判決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三)值得注意者係,本件實係因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及補助時,相關法令係以「家庭」作為計算資力之基礎,是以若尚有他人需負扶養義務且有能力為之,則申請補助恐遭駁回,而須待法院免除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後,始能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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