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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佳騰」遭人炒作 檢調約談7人到案https://tw.news.yahoo.com/%E5%AE%8F%E4%BD%B3%E9%A8%B0-%E9%81%AD%E4%BA%BA%E7%82%92%E4%BD%9C-%E6%AA%A2%E8%AA%BF%E7%B4%84%E8%AB%877%E4%BA%BA%E5%88%B0%E6%A1%88-134935656.html(簡銘昱律師評析)
「宏佳騰」遭人炒作 檢調約談7人到案
中廣新聞網 – 2015年5月11日 下午9:49
檢調獲報,有炒股集團涉嫌炒作「宏佳騰」股票,今天下午股市收盤後,台北地檢署指揮台北市調查處,搜索約談涉案嫌疑人桑姓男子等七人到案。
據了解,宏佳騰機車因藝人周杰倫代言後,替股票上櫃公司「宏佳騰動力科技」打響知名度,而檢調獲報,由桑姓男子組成的炒股集團,涉嫌在民國101年間以人頭帳戶拉高股票交易價格,獲利超過一千萬元。檢調蒐證後,今天發動偵查作為,約談桑姓男子等七人到案,全案將朝違反證券交易法方向偵辦。
律師評析:
(一)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定有:「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四、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所稱沖洗買賣,係指操縱行為人在相同或不同證券經紀商,利用不同帳户連續為雙向買賣委託,利用互相轉帳沖銷方式進行交易,其買賣雙方的委託人皆同屬一人或同一集團所為。形式上雖有移轉證券所有權的行為,但其結果不變更此證券的實質所有權。由於沖洗買賣在市場上能夠製造交易活絡的假象,易使投資大眾對證券市場交易實況產生錯誤判斷而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交易行情。
另所稱相對委託,則係由二個以上當事人共謀預先約定,對某一種特定股票為一個或數個買賣,在實務操作上,通常係由二個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在同一個或二個以上證券經紀商開戶,約定於大致相同時間、數量、價格,對某一種特定股票為相對買賣委託行為,以拉距方式,一進一出,相互作價,目的在藉由此虛偽之交易行為,製造交投活絡之假象,誘使投資大眾盲目跟進或殺出,製造有利於操縱者之股價趨勢。
(三)本件因報載內容尚不明確,但觀諸文字敘述,桑姓男子集團可能成立沖洗買賣、相對委託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而可能需負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