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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鬩牆 老二暫不得賣「玉珍齋」糕餅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221/757509/(葉鞠萱律師評析)

兄弟鬩牆 老二暫不得賣「玉珍齋」糕餅

2015年12月21日11:30

鹿港知名百年糕餅老店玉珍齋第五代兄弟為家產鬩牆,老二黃一栩不滿三弟黃一彬獲母親奧援,不准他使用「玉珍齋」商標,訴請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在彼此商標訴訟定讞前,禁止三弟妨礙他續用「玉珍齋」名稱,一度獲准,但經黃一彬提起抗告後被廢棄,最高法院今駁回黃一栩的再抗告定讞,老二在商標訴訟判決確定之前,不能再使用「玉珍齋」的招牌賣糕餅。

位於彰化鹿港中山路的玉珍齋本舖,源於1877年第一代富商黃錦,當時禮聘泉州師傅來台製作糕餅以助品茗清談,後因好吃建立口碑而開店,第四代黃森榮努力創新,鳳眼糕與鳳黃酥名聞遐邇,本舖經常人潮絡繹不絕,成為知名伴手禮。

但黃森榮於1999年病逝後,第五代5兄弟失和,老三黃一彬成立「玉珍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經母親黃盧清秀轉讓「玉珍齋」與「玉珍齋鳳黃酥」2個商標後,去年6月發函禁止二哥黃一栩繼續使用含有「玉珍齋」字樣的招牌與包裝。

黃一栩不服,先以自創品牌「什倆漉」營業,再對三弟提起商標權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主張父親生前於1990年資助他自立門戶時,已授權他使用「玉珍齋」商標還送匾為證,他也以「玉珍齋--二哥的玉珍齋」和本舖區隔,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他與三弟是同胞手足,三弟理應尊重父親20年前的安排,允許他和妻子李淑儀分別經營的「玉珍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復豐堂商號」,繼續使用「玉珍齋」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去年底原本准許黃一栩夫妻提出70萬元擔保後,禁止黃一彬在雙方商標訴訟定讞前,妨礙或干擾黃一栩夫妻使用「玉珍齋」名稱於商品類別第24類、第30類糕餅產品,黃一栩夫妻依照裁定繳納擔保後,今年初恢復使用「玉珍齋」名稱。

但黃一彬不服,提起抗告指二哥當年自立門戶,只是向本舖批貨賺差價,等於現在所稱的加盟店,父母從未准許二哥用「玉珍齋」名稱自行製作糕餅,而「玉珍齋」商標價值非凡,若在訴訟期間仍准二哥使用,將造成消費者混淆,使本舖蒙受客源流失的重大損害。

智財法院審理認為,黃一栩暫時停用「玉珍齋」名稱以自創品牌「什倆漉」營業期間,並未出現「糕餅店舖無法繼續經營而需資遣員工」等情形,加上黃一栩在商標訴訟的勝訴機率不高,因此廢棄原裁定,駁回黃一栩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黃一栩提起再抗告,今被最高院駁回定讞,在商標訴訟定讞前,不能使用「玉珍齋」賣糕餅。(黃哲民/台北報導)

律師評析:

(一)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定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二)法律小教室:所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屬於一種保全程序,一般而言,是因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請求法院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換言之,也就是透過法院下裁定,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要求在判決出來以前,先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予以實現,以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本案確定前,發生有急迫危險而致無救濟可能,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害。

(三)律師提醒,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若能運用妥適,將會對本案訴訟有著莫大助益,惟此制度於准駁上仍有一定的法定要件,建議仍需洽詢一具經驗之專業律師,始能對自身的保障最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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