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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騎他人機車10公里 「原車歸還」判無罪 檢不服https://tw.news.yahoo.com/%E5%81%B7%E9%A8%8E-%E6%A9%9F%E8%BB%8A10%E5%85%AC%E9%87%8C-%E5%8E%9F%E8%BB%8A%E6%AD%B8%E9%82%84-%E5%88%A4%E7%84%A1%E7%BD%AA-%E6%AA%A2-%E6%9C%8D-071617385.html(簡銘昱律師評析)
偷騎他人機車10公里 「原車歸還」判無罪 檢不服
東森新聞 – 2015年12月21日 下午3:16
偷騎別人機車,獲判無罪,讓車主不能接受,彰化一名陳姓男子在路邊,隨機騎走一台機車,4個小時後,男子又把機車停回原位,彰化地院認為男子沒有竊盜和「占為己有」的主觀犯意,判他無罪,但檢方認為,他騎走機車還消耗10公里的汽油,將向台中高分院提上訴。
車子被陌生人騎走,不少人第一直覺會認為車子被偷了,但如果竊賊又把機車停回原處歸放,這樣是算有罪還無罪呢?彰化這名陳姓男子,隨機騎走路邊機車,車主發現機車不見報案,但當員警與車主回到機車被偷竊的地點時,正好碰到嫌犯把車騎回,當場被依現行犯逮捕,嫌犯把機車騎走3、4個小時,消耗10公里的汽油,最後彰化地院卻判他無罪,原因就在於彰化法官認為,被告騎回原址停放,無意支配使用,這屬於使用竊盜不同於刑法上的竊盜罪,因此判被告無罪。遭偷車主:「相當不符合邏輯,這樣有點在慫恿大家趕快去作案,去使用去偷這樣。」
類似的判決在去年五月也曾發生,這名男子跑到騎樓,利用車主的機車到附近診所及早餐店偷竊,事後再把車騎回歸還,彰化檢方判定不起訴;同年八月在台中,一名男子趕著看醫生,用自備鑰匙騎走別人的機車,事後同樣遭判無罪,也讓車主不能接受。遭竊車主張先生:「你只要不是你的東西,沒有經過人允許就屬於偷竊了啊,我在教小孩也是都這樣啊,你只要沒有問而拿,就是偷。」
沒有經過車主同意就把車騎走,車主認為機車遭竊,但車子又被物歸原主,照法官的判決,等同於是未經對方同意借用機車,車主頂多只能向被告求取汽油消耗的民事賠償,只是這樣的爭議判決,不只車主傻眼,也讓人想問,是不是以後偷車再歸還都能認定無罪。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法律小教室:所稱使用竊盜,是指行為人以借用他人財產之意思,逕自暫時性取走他人之物,旋予歸還而終未占為己有;至於此種型態之行為,是否須論以刑法之竊盜罪,於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認為這類行為,因為欠缺刑法竊盜罪「為自己所有之不法意圖」的構成要件而不成罪,僅得依諸如社會秩序維護法及民法等規定,課予罰鍰抑或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利得。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本身是具有其極限性的,而不同法律所保護的法律利益及規範目的也都有所不同,若一味地認為規制人類生活規範最有效的方法是刑法,則可能某程度已悖離刑法所建制的本質與初衷,無異於緣木求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