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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手勢指人「阿達」 公然侮辱罰3千元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62799(簡銘昱律師評析)

比手勢指人「阿達」 公然侮辱罰3千元

2016-02-28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彭姓女子在超商工作,因為整理貨物問題與翁姓女同事發生爭吵,引來其他顧客側目,彭女當下比出YA手勢,並在太陽穴位置搖晃,意指翁女是「阿達」,挨告公然侮辱,被桃園地院判罰3000元。

判決書指出,彭女與翁女都在龍潭區一間超商工作,103年5月23日上午,兩人因整理貨物吵了起來,引來店內顧客的眼光,彭女對一名顧客比出手勢,意指翁女是「阿達」、精神有問題,翁女氣不過,控告彭女公然侮辱。

彭女否認比出手勢諷刺翁女,稱說當時比出YA手勢是向客人說「走」,因手搖晃才被誤會;不過,翁女曾打電話給超商王姓店長,要求提供監視器畫面,電話中卻聽到彭女在一旁提醒店長稱:「你不要給她喔!」對話過程都被錄下,成了證據。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當庭勘驗對話,認為彭女要求店長不要提供監視器畫面,顯然是擔心東窗事發,認定彭女比出的手勢確實有罵人之意,審結依公然侮辱罪判罰她3000元。

 

【簡銘昱律師解說】

(一)刑法第309條定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所稱之公然侮辱,實務上認為,係於多數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合,用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謾罵的方式,造成他人人格貶損,即可能構成此罪;而本罪並未規定需用何種方式、何種載體始可構成,所以要時時慎防自身的言行,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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