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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買啤酒要求賒帳被拒 男子竟用搶的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17646(簡銘昱律師評析)
超商買啤酒要求賒帳被拒 男子竟用搶的
2016-03-01 12:31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黃姓男子到超商買啤酒,要求賒帳被拒,竟用搶的,店長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獲後移送法辦,檢察官依搶奪罪嫌起訴。
去年4月,24歲的黃姓男子走進頭城鎮一家超商,從冰櫃內取出一瓶啤酒,向謝姓店長說要賒帳,謝當面拒絕,並取回啤酒刷條碼計價,黃男竟強行取走啤酒逕自離去。
宜蘭縣黃姓男子到超商買啤酒,賒帳不成用搶的,被檢方起訴,圖為宜蘭地檢署。(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警方獲報後循線逮人,黃男坦承不諱;謝姓店長說,案發當時,黃姓男子走入超商就說沒錢,想喝啤酒,拿了一瓶就要離開,態度很兇,檢察官審酌事證,認定黃男犯行,全案偵結起訴。
【趙友貿律師解說】
(一)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二)刑法所稱之搶奪與強盜之不同,實務判決認為,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僅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若施用強暴脅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本件事實因黃姓男子未施用強暴脅迫使謝姓店長無法抗拒,故非強盜行為。不過如果當黃姓男子取走啤酒,謝姓店長又前往阻止,黃姓男子對謝姓店長亮出刀械時,就不再是搶奪罪,而會變成準強盜罪,罪責馬上從5年以下變成5年以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