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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為死囚鄭性澤聲請再審https://tw.news.yahoo.com/%E6%AD%BB%E5%9B%9A%E9%84%AD%E6%80%A7%E6%BE%A4%E6%AE%BA%E8%AD%A6%E6%A1%88-%E9%AB%98%E5%88%86%E6%AA%A2%E8%81%B2%E8%AB%8B%E5%86%8D%E5%AF%A9-083017292.html(葉鞠萱律師評析)

檢方為死囚鄭性澤聲請再審

台中市豐原區,在14年前,發生一起KTV警匪槍戰,造成1名員警及1名歹徒死亡,另外一名歹徒鄭性澤,則因為涉嫌殺警,被判處死刑定讞,不過現在台中高分檢,根據彈道的新證據,懷疑鄭性澤沒有開槍,因此聲請再審,這也是檢方首次為定讞死囚聲請再審案例。

 

【法律小教室】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定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此為再審理由之規定。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有所謂「再審」與「非常上訴」之制度,可以對確定判決提起特別救濟,然而再審是針對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非常上訴則是針對審判違背法令之情形,旨在糾正法律上的錯誤,兩者並不相同。此外,再審與非常上訴原則上並無停止刑罰執行的效力,也就是被告仍需先行或繼續服刑。本案雖經檢方認定有新證據,而替服刑已長達14年的鄭性澤聲請再審,儘管最後的判決結果可能有所變更,然而受刑人在牢獄中所消逝的光陰卻是無法挽回,因此,從事司法工作,實應謹慎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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