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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律師 反盜版專家侵占和解金http://udn.com/news/story/7321/1593797-假冒律師-反盜版專家侵占和解金(葉鞠萱律師評析)
假冒律師 反盜版專家侵占和解金
謊稱「保護智慧財產權」卻以此牟利,反盜版專家遭起訴,台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總幹事、反仿冒、反盜版先鋒陳文銓與共犯楊文華,10年共侵占7400多萬元,平均年收入至少700萬元,被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公益侵占罪起訴,並扣押兩人存款與不動產。
【法律小教室】
(一)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公益侵占罪起訴陳文銓與共犯楊文華,於起訴書中指出,兩人都沒有律師資格,卻擔任遊戲軟體公司告訴代理人,並聲稱自己是律師,迄今代理告訴案件多達2000件。本案該遊戲軟體公司以為兩人具有律師資格,便同意兩人把半數談妥的和解金,透過經銷商購買正版遊戲軟體作為推廣正版軟體之用,另外一半則捐給智財權交流協會當基金,兩人卻將和解金收為己用,涉嫌侵占共計7400多萬元。本所律師曾與該二人交手過,二人提告態度非常積極,要求賠償金不合理的高,原來是二人是另有所圖,不過當年本所當事人在本所協助下全身而退、洗清冤屈,多年後二人卻因多行不義必自斃而犯行敗露,也算老天有眼!
(二)參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及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640號判決要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其成立要件,其犯罪主體為因業務上之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之人,亦即其持有關係乃由於執行業務而生。同謀共同正犯中之同謀犯,因其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僅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本件陳文銓及其共犯楊文華係以意圖為自己所有,而侵占於執行律師業務時所持有之和解金,雖兩人不具律師資格,惟本法所稱業務並不以該職業身份係真實為必要,而係處罰有替他人執行業務之行為,並於行為中不法侵占因業務所持有之物,本件行為人陳文銓及楊文華即合於法文所稱要件,已構成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