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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判決書不公開 「保護兒少」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15140 (簡銘昱律師評析)
虐童案判決書不公開 「保護兒少」
聯合報 記者徐庭揚/花蓮報導
花蓮1名3歲女童去年6月遭林姓阿姨及黃姓同居人凌虐致死,兩人一審分別被依傷害致死罪判13年6月及12年徒刑。但判決書經司法院檢索系統自動判定為不公開案件,無從查閱,引發爭議;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王鴻達昨天說,基於兒少保護法的精神設定為不公開。
【法律小教室】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1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花蓮地方法院應該是認為本件判決書內容足以揭露女童及其生母、扶養人等親友身分資訊,故依上開法律規定不宜公開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