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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朋友打抱不平 女嗆小三被判拘50天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65436(葉鞠萱律師評析)

為朋友打抱不平 女嗆小三被判拘50天

自由時報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台北市47歲賴姓女保險專員,聽聞友人某科大張姓女講師,與已婚的博士班任姓男同學交往,前年10月竟在臉書貼文指「感謝邀我參加尾牙,才能抓到任XX(全名)和他的博士班同學張XX的姦情」,又傳簡訊給張女恐嚇要讓她上媒體,「偷情當小三又是老師,臉怎麼抬起來、一定死得很難看」;台北地院今依文字誹謗、恐嚇罪,判賴女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法律小教室】

本件賴女堅稱所言為實,自認可受公評,假定賴女所言確為真實,惟按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張女與任男並非公眾人物,兩人之間的感情問題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即便係真實亦構成犯罪,故賴女之行為應合於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言要件,已構成加重誹謗罪。

另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及民國27年04月17日最高法院27年度作成之決議「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賴女傳簡訊恐嚇要讓張女上媒體,內容有「偷情當小三又是老師,臉怎麼抬起來、一定死得很難看」,張女對該簡訊內容感到恐懼,即便恐嚇之內容尚未實現,亦已構成犯罪。鑒此,台北地院最終依文字誹謗、恐嚇罪,判賴女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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