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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急救老母、告兄嫂殺人 檢方不起訴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30475(葉鞠萱律師評析)
放棄急救老母、告兄嫂殺人 檢方不起訴
聯合報 記者甘育瑋/新北報導
九旬謝姓老婦病危,大兒子同意放棄急救後,急性呼吸衰竭死亡;三兒子不滿大哥違反母親生前「百年長壽」的意願,控告大哥殺害直系血親重罪,也控告醫師及二嫂共同殺人。檢方認定三人均無殺人或任何故意致死的事證,處分不起訴。
【法律小教室】
一、刑法第272條明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刑法第271條之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言,除同樣須有殺人之行為和致其死亡之故意外,因所殺者為被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故而加重其刑責。又「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一、配偶。二、成年子女、孫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七、一親等直系姻親。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條分別亦有明文。
二、現實生活上類似本件謝姓老婦於病危之際是否應放棄急救之情況,並非少見,為避免此種親屬間之兩難,倘若人人在自身健康良好、思慮清楚之時,能事先了解相關議題,並預立遺囑表明個人意願或簽立意願書,且與家屬充分溝通,將能有效減少此類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