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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銷售預售屋時,要求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已違反公平交易法http://www.ftc.gov.tw/internet/mobile/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4585(簡銘昱律師評析)
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銷售預售屋時,要求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已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7)日第127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公司)與樸新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樸新公司)於銷售「國泰賦都」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國泰公司新臺幣(下同)170萬元罰鍰、樸新公司30萬元罰鍰,並令國泰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法律小教室】
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為處理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行政院應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其職掌如左: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二、關於審議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三、關於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事項。四、關於違反本法案件之調查、處分事項。五、關於公平交易之其他事項。」,本案公平會派員以消費者身分訪查「國泰賦都」預售屋銷售現場,發現銷售人員有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始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事,惟預售屋具有「價值高」之特性,因尚未具體成形,亦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於交易過程中就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業者無疑為資訊優勢之一方,倘業者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或其他費用,始提供契約攜回審閱,將陷購屋人於弱勢之地位,影響購屋人之決定,同時對依法提供買賣契約書之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此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並顯失公平,故有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