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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素如案 大法官裁定僅檢方能閱卷違憲http://udn.com/news/story/2/1662367(葉鞠萱律師評析)
賴素如案 大法官裁定僅檢方能閱卷違憲
中央社 台北29日電
本件釋憲案緣於賴素如被控在台北雙子星案收賄,一審遭法院判刑10年,她曾在遭羈押期間聲請閱卷,遭法院拒絕,因此她與律師李宜光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也曾為此開庭,賴素如泣訴,檢方拿「偵查不公開」的尚方寶劍,讓她遭羈押4個月,「我已經沒有人生、沒有名譽、沒有未來」。律師、司法院同聲認為應讓律師在檢方聲請羈押嫌疑人時閱卷,法務部則反對,認為會導致偵查機密外洩。
【法律小教室】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應讓犯罪嫌疑人及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可獲知卷證資訊。」,解釋文指出,基於正當法律程序,應讓嫌疑人和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閱卷以便行使防禦權,只有在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時始可加以限制或禁止,此號釋字無疑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上一大邁進,盼將來修法之時能將實務上操作可能遭遇的問題一一探討並予以修正,以利落實本釋字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