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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遭羈押14年 台中高分院裁定放人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5035024-1.aspx(葉鞠萱律師評析)

鄭性澤遭羈押14年 台中高分院裁定放人

中央社 記者廖壬楷、吳哲豪/台中報導

遭羈押14年的死囚鄭性澤再審案,由於檢辯雙方認為無羈押必要,台中高分院下午庭訊後裁定鄭性澤限制出境、出海,解還台中看守所,由台中高分檢開立釋票後放人。

【法律小教室】

鄭性澤案纏訟多年後判處死刑定讞,檢方於今年3月間提出新事證並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准予再審,認為鄭應受無罪推定之保障,而原審判刑定讞之刑罰,應即刻停止執行,後檢、辯雙方分別援引刑法、刑訟法、妥速審判法等,認為鄭無犯罪嫌疑,亦無強制處分之必要,請求高院當庭釋放,高院則認再審裁定效力僅止於二、三審,一審判決效力仍在,但鄭已無犯罪嫌疑,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限制出境、出海。

國家得以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等手段,去干涉人民的生命、身體以及財產自由,基於保障人民權利及法治國原則,避免人民無端受到國家侵害,故當國家要以刑事手段拘束人民時,皆須遵循法律程序,以免有誤判而侵害人民的生命權、身體權以及財產權等情形,刑事訴訟法即有相關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明文規定,即為無罪推定原則,故鄭於高院審判確定有罪前應被推定為無罪並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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