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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外遇離婚 事後告通姦不起訴http://udn.com/news/story/7320/1686161(簡銘昱律師評析)
夫外遇離婚 事後告通姦不起訴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基隆報導
經營小籠湯包店的黃姓男子和莊姓妻子結婚多年,他背著妻子找「小三」,還生下一子。前年初事情曝光,二人簽訂協議書後離婚,莊女事後提告通姦,檢方不起訴處分;另要求200萬元賠償金,法官判賠60萬元。
【法律小教室】
我國刑法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意指若無告訴人向檢察署直接提告,或向警局報案後轉呈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案件,本件雙方離婚協議書上載有「如果又在外面生小孩,我不可能幫他養」等語,足見莊女早已知悉丈夫有通姦之事實,卻遲遲未提起告訴,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待提告之時,莊女知悉本件事實已16個月,逾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之6個月追訴期,故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