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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手勒死小偷 屋主防衛過當判3月http://udn.com/news/story/7321/1702192(許淑清律師評析)

失手勒死小偷 屋主防衛過當判3月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張姓慣竊2014年10月25日潛入台北市北投一戶民宅,他見何姓屋主夫妻回家,躲進廁所仍被發現,海軍陸戰隊退伍、熱愛健身的何壓制竊賊,警方到場時,張已奄奄一息,翌日不治。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何防衛過當,依過失致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法律小教室】

本案張姓慣竊死了,是遭何姓屋主勒死的,因此何姓屋主必須負「致人於死」的法律責任,又何姓屋主在主觀上是傷害的犯意,而並非故意,故論以「過失致死」。但是,何姓屋主係出於遭闖空門,保護懷孕中的妻子,因此在違法性上就要討論是否構成阻卻違法的事由。除了法令上、業務上的正當行為外,再來就是所為的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是分別規定在刑法第21-24條的阻卻違法事由。

 

按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始足當之,不法之侵害,僅須客觀上有違法之行為,即可以自力排除其侵害而行使防衛權,本案何男於不知張男是否攜帶兇器之情況,為免孕妻遭受危險,故與竊賊發生扭打,即屬正當防衛行為。本案構成正當防衛的行為無疑。

但法院論證上沒有認為張姓屋主不構成犯罪,判處無罪,是因為認為張姓屋主防衛過當,因此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其刑(有罪,但是免刑)主要論據係勘驗警方密錄器影片,發現於警方到場時,張男已臉色發黑、全身癱軟,何男亦向警方直言「他快被勒斃了!」推斷張男早已無反抗能力,侵害狀態已經排除,非何男所述,張男持續揮拳掙扎,侵害狀態繼續中,何男自己亦曾供述壓制過程中,張男有臉色發白、手發抖等情形,卻未及時停止壓制行為導致張男死亡,進而認定張姓屋主防衛過當之虞,只有減刑,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也是不用關的意思)。

引發爭議的重點在於「防衛過當」的判斷,後來何姓屋主說當時燈光昏暗,無法判斷張姓竊賊是否以經無反抗能力則是將來上訴的重點,又何姓屋主遭起訴後,張姓慣竊的家屬本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但在刑事附帶民事的請求中,民事跟刑事的關係很微妙的。即便刑事在此判屋主有罪,但張姓慣竊的家屬也必須承擔張姓慣竊先侵入住宅意圖行竊的過失(這也是一種職業風險),民事方面是否需賠償尚在未知,絕非如報載反而需賠償張姓竊賊新台幣300萬元。

若二審認定沒有防衛過當的問題,認為構成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何姓屋主獲判無罪,則張姓慣竊的家屬也不見得民事求償沒有辦法取得分文,也許法院認定因此喪失至親,給予一定金額的慰撫金也有可能。

法律是社會科學的一環,不似自然科學講求絕對的客觀,很多部分都還是要經過不斷的辯正討論,所以昨是今非在所難免,法律人認為合理常見的現象,因為人民對於司法有不切實際的期待,而將之放大檢視,讓這個案件在二審有無限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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