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News最新新聞評析
18歲車手賺1萬 父連帶賠償230萬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92160(葉鞠萱律師評析)
18歲車手賺1萬 父連帶賠償230萬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未成年子女當車手,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黃姓男子將230萬元血汗錢交給18歲戴姓車手,戴少落網辯稱僅分得1萬元,主嫌和成員皆未到案,「責任不應由我一人扛」,法官仍將他依詐欺、偽造公文書等罪判1年4月徒刑定讞,需服刑;由於戴少未滿20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之人,高等法院昨判戴少和法定代理人戴父,應連帶賠償被害人230萬元。
【法律小教室】
觀刑法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及滿八十歲者,屬限制責任能力人,若有構成犯罪法院得依法減輕刑責,若行為人滿十八歲未滿八十歲,則屬完全責任能力,須負完全刑事法律責任。,本件戴姓車手滿十八歲,於刑事案件須負完全責任,已不得減刑。
然我國民、刑法就責任能力之年齡有不同規範,民法第12、13條:「滿二十歲為成年。」、「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未滿七歲屬無行為能力人,滿七歲未滿二十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但已結婚者屬完全行為能力人。民事案件,因戴姓車手未滿二十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之人,無法自己完全負責。
再觀民法第187條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因戴姓車手未滿二十歲無法自己完全負責,法律規定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故高等法院認其法定代理人戴父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