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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ag延遲完工燒國庫8億 遠通電收判賠7125萬(簡銘昱律師評析)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24766
eTag延遲完工燒國庫8億 遠通電收判賠7125萬
東森新聞
eTag自國道計程上路後就爭議不斷,現在傳出負責建置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的遠通電收,因延遲未完工,造成國庫多支出8億元。依照合約規定,遠通電收應在2013年2月間完工,但卻延遲了285天才完工,法官認定遠通電收違約,害高公局多花人工收費成本逾8億元,且訴請遠通電收應賠償違約金每天50萬元,共1億4250萬元。台北地院今(6日)認定遠通電收違約屬實,且違約金以每天25萬元計算,賠償總金額共計新台幣7125萬元。
【法律小教室】
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50 條及第50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系爭契約第22.3.2條第1 款、第2 款:「經甲方認定乙方違約,得為下列處理:1.乙方如有第22.3.1條之違約情事,於建置期間、營運測試期間及營運測試查核驗證期間,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處以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直至改善為止;必要時,並得終止本契約。2.乙方如有第22.3.1條之違約情事,於營運測試期間後之正式營運期間,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逕自乙方收受甲方書面改善通知之時起,按日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至乙方改善或至契約終止之日。」
本件遠通電收依契約本應於2013年2月間完工,卻延遲285天完工,高公局自得依法、依約請求賠償。且查遠通電收違反契約致高公局須額外支出8億元之成本系屬事實,對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建置及營運確有重大影響,惟法院審酌事實,認為本件依第22.3.2條第1 款按日處25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較為適妥,另參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796號判例意旨:「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為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所明定,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亦有明文,不問其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均有其適用。」,雖遠通電收主張違約金過高,惟經查遠東電收每年賺取之代收費用數以億計,尚可獲儲值金利息等,故法院認為系爭契約就違約金之約定,尚屬合理,不予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