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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爸真「逆轉」了! 運將堅不認錯二審改判1年4個月(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616/717424.htm

鋼鐵爸真「逆轉」了! 運將堅不認錯二審改判1年4個月

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阮橋本因兒子遭計程車司機撞死,悲痛之餘將愛兒的肖像刺在腰上,甚至還派人每天到事發的新海橋視察交通。然而,肇事的傅姓計程車司機一審被判9個月,阮橋本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傅姓司機事後遲遲未向死者家屬道歉並堅稱自己沒有過失,一再造成心理傷害,於是二審加重改判1年4個月徒刑。

【法律小教室】

按刑法第19條第1、2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底者,得減輕其刑。」,同條第3項規定:「上開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此即本件判決書所指「原因自由行為」明文化之規定。

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判決:「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本件傅男明知自己有重度阻塞性氣體交換障礙,於無氣管擴張噴劑可供使用之情形,將導致氣管縮小、呼吸困難等情有所認識,既持續咳嗽,而氣管擴張噴劑又已用盡,自應立即暫停駕駛,惟傅男卻罔顧行車用路人之安全,仍繼續駕駛,屬對於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實缺乏恪遵法紀及尊重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重大,且於肇事後堅稱其沒有過失,遲遲未向家屬道歉,酌其犯後態度不佳,故高院二審加重改判為1年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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