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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羈押」草案違憲 被告可請保全監視自己代替羈押(簡銘昱律師評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629/725350.htm

「有罪羈押」草案違憲 被告可請保全監視自己代替羈押

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為防止重大案件被告判決有罪後落跑,法務部推動《刑事訴訟法》「有罪羈押」修法草案,只要被告遭判刑3年以上有罪就羈押,但司法院28日提出大法官解釋有罪就羈押違憲,並附上有罪改判無罪的數據,質疑若有罪就押,日後冤獄賠償會賠不完,不過為加強防逃,現正也研擬未來加入禁止脫產、限制每次提領存款金額,或由被告自費聘保全阻止潛逃等措施。

【法律小教室】

司法院大法官第665號解釋意旨略為:「憲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羈押旨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惟羈押係干預被告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並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

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按大法官第665號釋字所言,此規定應以保全訴訟程序之進行為限,意即縱被告犯該項第三款之重罪,若無逃亡、滅證非予羈押,顯然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等情形,尚欠缺羈押之要件,倘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則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之本質,並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產生限制,並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該號釋字亦提及無罪推定原則不僅係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施予類似刑罰之處分,如以重大犯罪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亦可能違背此原則,故法官應就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必要、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詳加審酌,非謂一旦符合該條所定之事由,即應予羈押。

綜上述,若一有犯罪嫌疑就予以羈押,除可能導致冤獄賠償,亦有違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現為加強防止被告潛逃,雖已著手研擬諸項阻止潛逃之措施,惟實務操作上仍可能有一定程度之困難,故立法者亦應著重於實行細節之研擬,方可能達到該立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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