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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審已有定見 法官被裁定迴避(許淑清律師評析)http://udn.com/news/story/7321/1809336
未審已有定見 法官被裁定迴避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鄭國樑/桃園報導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審理賄選案,遭被告劉威德質疑「以交保和羈押手段」脅迫同案被告咬出他,聲請迴避;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何「已為有罪心證認定、不適後續審判」,裁准迴避。法官裁准法官同事迴避案件,在實務上相當罕見。
【法律小教室】
本件係中壢前代表會主席劉威德涉因賄選被起訴,由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受命審理,惟何多次於傳訊被告等時以「你要去幫劉威德、你不是金主」、「不會押太久啦,羈押通知誰?」、「我覺得你是老人家了,身體不好,是想讓你出去啦」、「劉威德逃不過、不要再維護他、都是演出來要維護他」、「證據這麼充足了」及「你就是在保護劉威德,想讓你出去都很難」等語要求、甚至等同威脅被告供出對劉威德不利的證詞,經合議庭勘驗開庭錄音,發現所言確實。
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何以誘導訊問、交保羈押等方式取供明顯不當,顯然對劉威德已形成有罪心證,而法官審理案件時必須是空白心證,不能有先入為主的情形,否則即屬未審先判已失公正。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明文,即法官自行迴避條款,簡言之,若法官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曾是該案件的被害人、證人、承辦檢察官甚至是被告的律師,都應自行迴避,否則當事人亦可聲請法官迴避,另外,當事人若認為法官有偏頗之虞,也可聲請法官迴避,如本件即屬之,惟實務上以此為由裁准迴避的情形並不常見,主要係因對於「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判斷標準不一,條文規範又模糊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