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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雙腿遭酒駕女撞斷 警僅保住左腳、右腿膝蓋以下沒了(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65063&ProjectID=1952

雙腿遭酒駕女撞斷 警僅保住左腳、右腿膝蓋以下沒了

記者林忠憲、林宏宇、翁震翔、張哲豪/台北報導

16日上午,新北市蘆洲分局的員警陳昭宏執勤時,被酒駕女子撞上,雙腿粉碎性骨折,由於他在2014年剛剛結婚,還沒生小孩,太太哭求醫生希望可以保住雙腿,最後左腳保住了,但右腳還是必須截肢。肇事陳姓女子昨(16)日晚間以10萬元交保,也對家屬鞠躬道歉,表示「酒駕就是不對」。但她在2014年,就曾因為酒駕被逮,吊銷駕照,沒想到惡習不改又再犯。內政部長葉俊榮和警政署長陳國恩,晚間也到醫院探望,強調未來會安排陳姓員警合適的工作,不會棄之不顧。

【法律小教室】

犯罪以行為對法益造成侵害的程度得區分為實害犯與危險犯,前者指行為已造成現實的侵害;後者指行為將來可能造成危險,所謂危險,係指發生實害的高可能性,依客觀預測很可能將發生實害,而公共危險,係指足以造成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處於危險狀態,而有致嚴重後果之犯罪行為,酒後駕車即屬此類,於刑法第185條之3明文規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員警遭肇事者撞擊致其雙腿粉碎性骨折且右腳截肢,按同法第10條即重傷害之定義:「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雙腿粉碎性骨折、右腳截肢即本條第四項所稱「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故肇事者除有第185條之3第1項要件,依法並得加重其刑,處其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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