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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毒被逮憂丟工作 海軍士官哭:我好害怕!求求你別這樣(簡銘昱律師評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729/744712.htm

持毒被逮憂丟工作 海軍士官哭:我好害怕!求求你別這樣

東森新聞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警方29日凌晨發現一名可疑的吳姓機車騎士,在進行盤查時,男子先假裝停車配合,沒想到趁著員警不注意,他人拔腿就跑,途中還將身上的毒品和吸食器往路旁丟。警方見狀衝上前追捕,雙方一陣拉扯後,才將嫌犯給制伏,吳男被抓還哭喊的「很害怕」,擔心被抓會丟了工作,這才發現對方竟是一位海軍士官。

【法律小教室】

律師解說:法律就施用毒品、持有毒品都有處罰之規定,惟施用毒品者大部分會先持有毒品,除非是到場後朋友拿出毒品請客,才沒有持有的問題(但朋友會有轉讓毒品的犯行),所以法院實務上往往會將同時觸犯施用毒品及因此持有毒品之被告,只判處施用毒品,持有部分被施用吸收不另論罪。另外,第一次因施用毒品被查獲者,也獲有法律之寬免,只會送往勒戒,不會馬上論以施用毒品罪。若此則新聞被查獲之騎士係第一次因施用毒品被查獲,將會被送往勒戒處所為勒戒處分。目前有些檢察官亦會同意被告自行在外戒癮治療,但戒癮治療之期間較長,且須自行負擔戒癮治療費用。

法條及實務見解:「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11條明文規定,參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如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惟如施用毒品者,另基於其他原因而單純持有毒品,其單純持有毒品之行為與施用毒品間即無高低度行為之關係可言,自不生吸收犯之問題。」,意即行為人若為供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施用毒品,則因施用毒品之行為當然存在持有毒品之行為,故持有行為會被施用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倘行為人係因其他原因持有毒品,其持有行為與施用行為間無高、低度行為之關係,則兩行為須分別論處。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於同法第4、5條明文,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販賣毒品未遂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均設有刑罰,此二罪之關係尚有甲、乙二說,甲說認為僅單純構成販賣毒品未遂罪;乙說認為販賣毒品未遂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有法條競合之適用,按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其決議採定乙說,簡言之,若行為人販賣毒品未遂,依法條競合,其行為雖同時構成販賣毒品未遂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惟因行為人單一行為只侵犯單一法益,為避免雙重評價,應被評價為僅觸犯一罪,故法院只能以二罪中最適妥之法條論其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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