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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養我們 我們也不養你! 老翁討不到扶養費(簡銘昱律師評析)http://udn.com/news/story/7321/1895968-%E4%BD%A0%E4%B8%8D%E9%A4%8A%E6%88%91%E5%80%91-%E6%88%91%E5%80%91%E4%B9%9F%E4%B8%8D%E9%A4%8A%E4%BD%A0%EF%BC%81-%E8%80%81%E7%BF%81%E8%A8%8E%E4%B8%8D%E5%88%B0%E6%89%B6%E9%A4%8A%E8%B2%BB
你不養我們 我們也不養你! 老翁討不到扶養費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即時報導
68歲呂姓男子,年輕時拋家棄子獨自在外逍遙,如今年老無謀生能力,他向3個兒子討扶養費,3子都說「年幼時期就被棄養,沒看過爸爸」,法官認定他未盡扶養責任情節重大,裁定3子免付費。
【法律小教室】
按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親屬即父母子女間相互負扶養之義務,惟現今社會多有父母遺棄子女,未善盡扶養教育義務,嗣後卻向法院請求子女給付其扶養費用等情形,為此,民法第1118-1條另有規範:「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父母如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且情節重大,子女可依法請求免除其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本件經桃園地院審理,認呂姓男子三十多年前無正當理由拋家棄子,長年未盡扶育教養責任,形同惡意棄養且情節重大,三個兒子係由母親一手扶養,如今呂姓男子因年事漸高而無力謀生,轉向三個兒子請求扶養費並無理由,而有本條之適用,裁定駁回呂姓男子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