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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代筆遺囑判無效 遺產3兒分(陳建勛律師評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356797?from=udn-hotnews_ch2
父代筆遺囑判無效 遺產3兒分
聯合報 記者呂開端/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過世留下上億元土地,三個兒子爭產反目,長子拿出父親多年前的代筆遺囑,要繼承所有財產,法官查出老先生沒有「親口陳述」遺囑,而是由律師擬稿和複誦,判遺囑無效,二個弟弟可以分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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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製作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其中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二)遺囑制度在尊重亡者之遺志,在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未具備民法規定要件的遺囑,無法發生效力。
其中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在場聽其口述遺囑內容,不可只以點頭、表示”嗯”,其他動作表示意見,以確保出於遺囑人真意、未受他人左右。
為避免孳生紛擾,建議徵詢專業律師後,再為遺囑之製作;繼承人若對於遺囑效力產生爭議時,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釐清遺囑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