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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妻子通報家暴 夫開車撞死她(洪瑞悅律師評析)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416342

不滿妻子通報家暴 夫開車撞死她

記者林宛諭、簡慧珍╱彰化縣報導

黃姓男子不滿謝姓妻子通報遭家暴及恐嚇,昨上午憤怒駕車衝撞妻、兒三人,當場將謝女撞死。警方查出死者七年來已十次通報家暴,法院前天開庭後黃男才打電話嗆死者「要同歸於盡」,昨悲劇就發生。
靜宜大學教授王秀燕表示,家暴案如果沒有保護令,往往會更慘,先讓施暴的一方明白需負的法律責任及代價,可達到嚇阻作用;但也應啟動防護網路,親友家人形成支持系統。她說夫妻要學習相處技巧,想改變行為模式並不容易,需要親友、志工、專家一起協助。
警方調查,五十六歲謝女在十八歲時就嫁給黃男,生有兩子,但黃脾氣暴躁,兩人常爭吵;黃男曾在酒後掐她的脖子、推倒致傷,並曾粗話辱罵,兩人曾分居一段時間,約半年前黃男並曾搬去住貨櫃屋。
昨天上午,五十八歲黃嫌又與死者爭吵,隨後見她與二名兒子在自家工廠前講話,突然駕駛貨車衝撞;二個兒子跳開,謝女卻閃避不及慘死。黃男隨後被兒子從車內拉出,身上多數挫傷,企圖喝農藥自殺,但被阻止。檢察官依殺人罪聲押獲准。
彰化縣社會處副處長王蘭心表示,黃家是社會處長期輔導個案;謝女曾於民國一○二年到一○四年申請保護令,社工介入輔導,兩人一度感情好轉而結案;今年一月,謝女又因黃男言語騷擾等再度申請保護令,黃男另也曾恐嚇謝女而由法院審理。王蘭心說,保護令雖可約制行為,夫妻仍應尋求諮商、心理治療等;才能改善。

法律小教室

(一) 家本來應該是每個人安身立命的地方,但萬一不幸遭受到來自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的侵害行為,被害人可以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法院會依照被害人實際需要,做出要求相對人遷出、交出必需品、支付庇護費用、或禁止相對人接觸、騷擾或非必要聯絡行為,或命加害人接受輔導教育等等不同內容的命令。如果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接獲通報的單位可以言詞、電信傳真等簡便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且可以在夜間或假日提出,以及時提供被害人保護。再者,如果是家庭暴力罪現行犯的話,警察機關還可以直接逮捕加害人。相對人如果違背保護令,嚴重者可能被羈押。

另外,所謂家庭成員的範圍其實相當廣泛,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 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以及這些成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 雖然相關制度早已存在,但仍需善加利用,才能及時防止憾事發生。尤其家庭暴力發生時,被害人往往會念及感情因素,而選擇寬恕,然而家庭暴力施暴者往往具有反覆性,因此還是要提醒被害人提高警覺,並妥善利用各種支援系統,以保護自己及家人。

相反的,因為保護令會對相對人的財產或自由等產生相當強烈的影響或限制,實務上也可能發生明明不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卻被其他家庭成員惡意誣陷,捏造證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情形,這時候相對人就要適時向法院提出證據、陳述意見,以避免成為另一種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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