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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殺婆婆時無行為辨識能力 媳婦獲不起訴(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803010158-1.aspx

砍殺婆婆時無行為辨識能力 媳婦獲不起訴

台北市松山區新東街去年3月發生媳婦持菜刀殺死婆婆案件;台北地檢署偵辦,根據精神鑑定報告,認定案發當下媳婦無辨識行為能力,近日對她做出不起訴處分。

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去年3月17日早上8時41分獲報,在新東街一棟房舍內有名年約80歲陳姓婦人遭媳婦砍傷,沒有呼吸心跳,媳婦隨後向老公說「我砍死婆婆了」;婦人緊急送往松山醫院急救,仍宣告不治。

當時鄰居表示,這對婆媳關係良好,共同經營麵攤,媳婦經常陪伴婆婆去公園散步、聊天,兩人有說有笑,感情就如母女一樣深厚,竟然會發生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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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認定行為人觸犯刑法,除了行為人有犯罪行為外,還必須行為人有責任能力,也就是年滿18歲,以及從事犯罪行為的時候,精神狀況是沒有問題的,有辨別是不法行為的能力。像是心智有障礙的人,就沒有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至於一般心智正常的人,如果因為某些因素,在行為時心智況狀出現問題(例如一時受到強力刺激,失去理智。),也會被認定為沒有責任能力。法院要判斷行為人心智狀態是否正常,會透過專業鑑定機關做鑑定來確認。

(二) 報載的情形精神鑑定報告認定行為人在案發當下沒有辨識行為能力,也就是沒有責任能力,所以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而且是在偵查中就發現了,所以檢察官就必須為不起訴處分,案件就不會再移送到法院進行審理。

雖然刑事案件的焦點通常都是在行為人有沒有從事犯罪事實,但專業的律師必須就各種構成犯罪的條件逐一檢視,如果對行為人的精神況有疑問時,就要聲請鑑定,避免行為人負擔無須擔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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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加重準強盜罪、妨害公務、侵入住居及毀損等罪,律師協助獲無罪判決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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