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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種事?拾金不昧卻遭現行犯逮補!(陳建勛律師評析)http://m.match.net.tw/pc/news/local/20180309/4433210

有這種事?拾金不昧卻遭現行犯逮補!

三立新聞網 2018年3月9日 記者蘇怡璇/台北報導

該說倒霉嗎?台北一名李姓男子在青年公園女廁撿到一袋50元硬幣共計有400多個,當下李男拾金不昧,送到中正一分局,而依照法規,公告失物招領六個月後沒人認領,這袋50元硬幣歸屬於李男,而李男接到通知領回硬幣,在員警陪同下,到銀行辨識這硬幣真偽,而晴天霹靂的是,行員認為硬幣外型粗糙,是偽幣。這名李姓男子竟被依現行犯逮捕送辦!檢察官認為,李男因為有疑慮才會拿著硬幣問銀行,並沒有行使偽幣,不違法,將他不起訴。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擔任清潔工的李男,當時在青年公園女廁發現兩個麻布袋,裡頭裝的是黃澄澄的50元硬幣,當下拾金不昧,加上不知道硬幣真偽,直接送到警局,6個月後,警方通知他領回硬幣,他心中的疑慮還在,因此在警員的陪同下,到銀行請行員確認。當行員確認50元硬幣大部分都是偽幣後(其中有30枚是真幣,但有381枚偽幣),警員又把李姓男子帶回警局,依涉嫌偽造貨幣罪的現行犯移送北檢複訊,當下李姓男子也向檢察官喊冤,表明自己是被警通知領回撿到的硬幣,再拿硬幣去給行員鑑定而已,最後檢方諭知李男限制住居。

後續檢方認為,李姓男子如果真的有行使偽幣的犯意,一開始撿到時,就會直接佔為己有,而不是拿到警局,又等6個月後領回硬幣。而銀行行員也作證,李男只是來問看看硬幣真偽,檢方因此認定,李男撿來的硬幣雖然是假的,但他並沒有要行使偽幣的犯意,因此將李男依罪嫌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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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使偽造貨幣罪是指行為人明明知道貨幣是偽造的,但卻當作是真貨幣來使用,例如拿去買東西或存入銀行。因為偽幣會妨礙交易安全、影響金融秩序,所以刑責相當重,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 報載的情形,李姓男子一開始撿到時,也不清楚硬幣真偽,就直接送到警局,在招領6個月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後,是在員警陪同下,到銀行要求辨識硬幣真偽,所以李姓男子去銀行顯然不是要行使偽幣的意思,而是要請行員確認貨幣的真假,所以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是正確的。

事實上,除了客觀的行為外,行為人主觀的想法是甚麼,其實非常重要,但因為是主觀的想法,所以如何提出有利資料證明行為人的清白,就是洗刷冤屈關鍵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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