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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侵占470多萬公款 獲緩刑(許淑清律師評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306000720-260107
出納侵占470多萬公款 獲緩刑
中國時報【謝瓊雲╱彰化報導】
農會出納手腳不乾淨,利用職務之便侵占470多萬公款,前年東窗事發後今年初遭彰化檢方起訴,並進行認罪協商,38歲張姓男子認罪後,遭彰化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罪等三罪,判處應執行1年半有期徒刑、緩刑4年。
判決書指出,張男2011年7月起擔任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果菜市場出納,2014年底因投資失利欠債,將歹念動到公款上。
根據農會清查,2014年11月13日起至前年元月,張男陸續侵占313萬餘元;2015年12月24日,又挪用15萬元零用金,同年12月31日下班後,他乾脆直接拿鑰匙打開金庫,取走144萬4400元現金後,就不告而別、搞失蹤。
前年元月2日上班日,果菜市場葉姓主任和楊姓主計課長發現張男曠職且聯絡不上人,打開金庫,驚見竟只剩下8600元現金,報請檢警偵辦。今年元月張嫌被起訴認罪,檢察官聲請協商判決,審理法官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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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緩刑是指法院認為被告有罪,應該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因為被告以前沒有故意犯罪而被判刑,或是已經執行完畢五年內沒再犯,法院認為暫時不執行比較適當時,可以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同時要求被告履行一定行為(例如道歉、賠償、勞動服務或接受治療等等),意思就是在這段期間內暫時不執行判決的結果,如果在緩刑期間內被告確實有履行法院要求的一定行為,也沒再故意犯罪或受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的話,期滿後本來宣告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就會失效,等同沒被判過刑,是一種讓被告自新的制度。
(二) 所以若觸法網,會建議行為人要展現悔改的誠意,平復被害人情緒、會有助於爭取法院輕判。報載的情形張嫌涉犯的業務侵占罪法定刑算相當重,認罪爭取緩刑是明智之舉。當然如果能夠在偵查中就展現誠意,爭取到緩起訴,對行為人就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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