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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撞到骨折 謊稱「月薪20萬」反沒理賠金吃官司(王朝正律師評析)https://news.tvbs.com.tw/entertainment/921001

女被撞到骨折 謊稱「月薪20萬」反沒理賠金吃官司

TVBS新聞 發布時間 2018年5月16日 PM 6點39分

新北市一名許姓女子,前年騎車外出時發生車禍,原本她是被害者,卻找人偽造在職證明和假單,甚至還稱說自己月薪20萬元,想藉此騙取較多的理賠金。事後被人識破,反而吃上偽造文書的官司,遭判刑4個月,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這起車禍發生在2016年1月9日。當時許女騎車行經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與貴陽街口時,與陳姓男子駕駛的汽車發生車禍,許女左側肋骨骨折。事後陳男向產險公司申請出險,許女向理賠專員要求賠償1個月的薪水即可。當時專員聽到心想「賺到了」,許女卻稱說自已月薪是20萬元,但卻提不出證明而遭拒絕。

原本是被害者的許女,事後竟與一間產險業者聯繫,對方是專門代辦車禍調解並製作兼職工作證明,雙方約定理賠金額若未滿30萬元,業者可抽取25%的報酬,若超過30萬元則可抽取30%。

為了要幫許女爭取高額的理賠金,業者偽造她在一間不存在公司上班的在職證明,還自稱是業務經理,因車禍得請假3個月;同年4月雙方進行調解時,陳男一直覺得怪怪的,事後上網查詢許女提供的任職資料,才發現根本沒這間公司,氣得反提告對方偽造文書詐財。

許女辯稱自己不知情,全都交由業者處理。法院審理後,認為許女本身是從事手機業,卻和業者偽造一間不存在公司的任職證明,甚至還以此要求理賠,卻又提不出證據反駁,新北地院依偽造私文書罪判她4個月徒刑,可上訴。

法律小教室

(一) 法院在決定車禍事故的賠償金額時,會依雙方肇事責任的比例、身分、社會地位、學識經歷、資力,以及被害人的受害程度,與加害人事後的態度等等因素,綜合考量後,加以酌定。至於所謂被害人的受害程度,絕對不是只憑被害人單方的陳述就可以決定,因為訴訟講求的是證據,被害人想主張自己受到多大的損害,就必須提出相對應的證明來取信於法官,例如必要醫療項目的單據、鑑定報告、薪資證明等等;相對的,有關加害人資力的認定,也是一樣,必須經過一定的調查程序來確認,都不是當事人可以任意主張或否認的。

(二) 報載的許女是車禍事故的受害人,就左側肋骨骨折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減少的收入等等損害,依法都是可以向陳男求償的。

但許女竟不循正當法律途徑爭取權益,反而向所謂專門代辦車禍調解並製作兼職工作證明的「產險業者」聯繫,偽造在職證明和假單,謊稱自己月薪20萬元,想藉此騙取較多的理賠金。事實上,這種所謂的「產險業者」就是保險黃牛,利用保險黃牛提供的不法手段向加害人索賠,會同時涉犯刑法的行使偽造文書罪和詐欺罪,因為行使偽造文書罪在法律上是比詐欺罪嚴重的犯罪行為,所以法官以偽造私文書罪定許女的罪,最後許女不但沒有騙取到高額賠償,反而還讓自己吃上刑事官司,真的是偷雞不得蝕把米。

另外,保險黃牛也常在各大醫院,利用被保險人住院須請領保險公司理賠之際,以理賠申請程序繁瑣及困難度極高等等藉口,說服被保險人委託代辦相關流程,實則係藉此抽取高額佣金,甚至是如同報載手法騙取理賠金。總而言之,要提醒大家的是,行使正當權利應該循正當途徑,尤其是與訴訟有關的事項,律師才是真正專業的可信人士,切勿尋求非專業人士的意見,以免沒有爭取到應有權利,還損害既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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