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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未禮讓視障者 最高罰7200元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792468

汽機車未禮讓視障者 最高罰7200元

2019-05-04 00:29聯合報 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

為了提升視障人士行的安全,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來汽機車在轉彎或行近行人穿越道時,如果未禮讓視覺障礙者,將遭到比不禮讓一般行人更重的處罰,最高可處新台幣七千二百元罰鍰。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指出,視覺功能障礙者行走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經常因車輛未禮讓而發生事故;也有因為人行道堆放障礙物,導致行經該處的視障人士受傷,因此提案修法,保障視障者行動安全。


現行規定,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可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則增訂,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如果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障者,而不暫停讓其通過,可處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增訂,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視覺障礙者卻未暫停禮讓,處六百元到一千二百元罰鍰;慢車駕駛人若行駛於人行道或快車道上,或在供慢車行駛的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可處一千二百元到二千四百元罰鍰。

此外,這次修法也增訂,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違規置放障礙物導致民眾受傷的處罰。除了交通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外,任何人在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例如未經申請許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等行為,除了必須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行為人或雇主將被處一千二百元到二千四百元罰鍰;在行人穿越道上堆積或放置物品,可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如果致人受傷或死亡,處罰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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