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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散播核子事故謠言 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刑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10987
立院初審通過 散播核子事故謠言 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刑
2019-05-14 00:29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針對散播有關核子事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最高可罰新台幣一百萬元,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
原能會主委謝曉星表示,考量謠言或不實訊息的散播,已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台灣民眾目前對於核災核子事故仍有高度恐懼」。為了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的損害,有處罰必要。
但謝曉星也說,在處分條件上必須符合「故意」、「不實」、「造成危害」等三要件,才會依第卅一條之一進行處分;且因涉及刑罰,其違法事由的成立與否,是交由法院認定。
昨有立委提出修正版本,將罰金增列下限廿萬元。謝曉星表示,因罰金額度為行政院會議考量後所決定,因此建議仍維持行政院版本,以使相關罰則與修正後的災害防救法一致。
民進黨立委均認為,散步核子事故的謠言已經是非常嚴重,且針對散播核子事故,範疇相對單純,認定必須構成故意、不實且造成危害等要素,且是依循「災害防救法」概念進行修法,災防法已三讀通過,因此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應可依政院版通過,不用再送協商。
通過的行政院版本為,散播有關核子事故的謠言或是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