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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審判長掀開基層警察濫權搜索扣押的日常(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8142&fbclid=IwAR0LtTq3vpstt5G871hMCx6QVB8gL0Kl0hb5xdSRDwE5Vvl1CKm9Brc8slg

最高院審判長掀開基層警察濫權搜索扣押的日常(節錄)(全文詳連結)

黃錦嵐2020年05月27日 00:00:00

儘管刑事訴訟法於民國90年、91年間大修搜索及扣押規定,法制規章可說近乎完備,可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警察以濫權或「偷吃步」之搜索、扣押方式蒐證,實務上還是經常可見,只不過,經由檢察官處分書或法院的裁判書白紙黑字公開揭露、明文指斥的案例,尚不多見罷了。筆者以下擬舉一件最高法院判決案例說明,警方辦案時的便宜行事濫權作法,為何經年累月層出不窮,究其原因,警政高層缺乏糾謬究責機制,固然應予譴責,而檢察官及一、二審法官的漠視姑息與曲予包容,也難辭其咎。 

這件最高法院判決案例是刑三庭庭長洪昌宏(主筆法官蔡彩貞)於今年2月13日判決的林宗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109台上字第259號─以下簡稱《259號判決》)。 

壹:案情大要警方的錄影光碟及搜索票露出濫權「偷吃步」馬腳

林宗興違反槍砲案,是新北市警局瑞芳分局員警許景揚等人於107年1月25日23時38分,持基隆地院核發的搜索票,至林宗興的住處搜索,扣得改造手槍1支及彈匣1個、子彈5顆等物,案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林秋田提起公訴,基隆地院審判長吳佳齡(受命法官鄭虹真)於107年8月依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判處林宗興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林宗興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長李麗珠(受命法官朱嘉川)於108年1月判決上訴駁回,林宗興不服再上訴,《259號判決》將高院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林宗興,曾任基隆客運司機20餘年,只是市井小人物,持有改造槍彈時間只有一個月,顯然是件不起眼的「小案」,從一、二審判決書中,看不出有何可議之處,警方搜索確有持搜索票,也有林宗興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形式上看,一切都合法,但是,《259號判決》的卷證資料卻揭露出,在警方的合法搜索、扣押外衣之下,竟然潛藏著便宜行事濫權搜索與「另案扣押」的「偷吃步」,檢察官與一、二審的漠視姑息與曲予包容,也無所遁形。

依《259號判決》所揭露的卷證資料,暴露警方便宜行事濫權搜索與「另案扣押」「偷吃步」的關鍵證據,正是警方於執行搜索時的全程錄影光碟及搜索票。 

貳:警方有虛構搜索事由詐騙基隆地院法官開立搜索票之嫌  

參:卷證顯示,警方所謂被告同意搜索,既非搜索前同意,也非自願性同意。

肆:批判「司法自家人」力道堪稱第一的最高法院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

評述完本案之後,對於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主筆法官蔡彩貞)這份指正檢警濫權搜索、扣押及一、二審曲予包容、漠視姑息歪風的判決,筆者必須擊掌肯定(聽說,這份判決要旨將甄選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但迄今尚未見刊登)。 

值得強調,也是令筆者印象深刻的是:類似本案,堅持嚴謹證據法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以嚴正立場,指正檢警濫權蒐證及一、二審離譜誤判的判決,可說是洪昌宏裁判一大特色,諸如,司法警察違法蒐證;檢察官濫訴;一、二審法官罔顧卷證、草率論證;甚至連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烏龍謬誤及律師的扭曲卷證、怠職,統統都在指正之列,可說俯拾皆是,其指正的語氣固然因案之不同而有嚴峻與委婉之分,但總體而言,可說是「有罵無類」! 

筆者認為,洪昌宏身為最高法院首任刑事大法庭審判長,即使半年後將屆齡70歲退休,司法批判的力道依然歷久彌堅,他批判、得罪「司法自家人」的本事,若謙稱第二,那第一名鐵定得懸缺不可!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法律小教室

(一) 犯罪偵查機關是實現刑法正義的最前線,擁有國家賦予的相當大權限,但是為了避免偵查機關在調查犯罪事實時不擇手段、忽視甚至是侵害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法律上於是就偵查行為設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避免偵查機關濫權、為所欲為。偵查機關在發動搜索、扣押等等強制處分時,都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與要件,否則就算是因此取得重要的犯罪證據,還是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而不予採用。這在學術上稱為「毒樹果實理論」,正如同字面上的意義,從有毒樹木長出來的果實當然是不能吃的。

(二) 遺憾的是實務上大多數人在處理刑事案件時,通常都只聚焦在行為人到底有沒有犯罪、檢方握有甚麼證據、可以證明甚麼犯罪行為等等,但其實一個專業律師應該要從最前端的程序合法性來檢視整個案件,再來才是就犯罪事實進行實質辯護,二者缺一不可。以報載的案例來說,如果不爭執警察機關的違法搜索行為,直接就林男持有槍彈的行為進行辯護,恐怕是沒有無罪的空間;相反的,先就程序合法性為檢驗時,林男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則是會因為沒有合法證據能力而被認定為無罪,二種結果天差地別。

(三) 雖然就報載案例來看,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好像是在保護犯罪嫌疑人,但事實上,相關制度是為了確保檢警依法辦案,保障所有人不會被違法搜索或扣押,畢竟任何人都有因為誤會或被誣陷而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所以問題的根本在於檢警應該知法守法、依法辦案,善用司法資源,專業、合法蒐證好好將真正的犯人繩之以法,才是國家社會之福。

 

謹分享本所承辦相關案例

徵信社違法破門拍照、警察違法取床單、檢察官違法取DNA,法官判決證據通通不能用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06

警察違法辦案,吸毒變販毒,律師助還清白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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