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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員警違法搜索、採尿 女子被控吸毒判無罪(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62027

法官認定員警違法搜索、採尿 女子被控吸毒判無罪

2020/11/25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簡姓女子被控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被起訴;但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員警有不當留置簡女情形,而簡女之所以沒拒絕搜索、同意採尿,都不是出於真摯同意,且員警是為了「線上立破」嘉獎違法搜索、採尿,判定警員取得的摻食器、尿液及驗尿報告等都不具證據力,判決無罪。

檢警調查,簡女被控在去年321日前涉嫌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審理時,簡女否認犯行。

合議庭調查,員警當初是因懷疑簡女酒駕,才予以攔查,但在查無酒駕情事後,經同事提醒簡女有毒品前科,才進一步詢問毒品問題。

合議庭認為,員警既已排除簡女酒駕嫌疑,在查證身分完畢後,就應該讓她離開,且當員警花時間透過派出所值班台詢問簡女毒品前科時,簡女已明白表示要求離開、要去處理女兒的事情,員警不理睬,這是不當留置、妨害簡女離去的權利。

合議庭還認為,員警雖有從簡女包包內找到一支疑似毒品摻食器,但這是因為眾多員警團團圍住簡女,使用各式各樣言語要求配合「檢查」,簡女之所以沒有積極拒絕警員搜索身體、隨身物品,不是真摯同意,而是屈服於員警的壓迫。

另外,簡女雖有同意與警員回派出所採集尿液,但合議庭同樣認為,簡女是在員警的不當暗示、誤導與壓力情境下同意接受採尿,不是真摯同意。

合議庭還發現,簡女被帶回派出所後,有2名員警討論起採證是否合法、摻食器是否有問題,其中一人提到「管他是什麼,我就說是」,還說「我就說要尿尿,要線上就好,她有沒有驗出來誰知道」等語;後來,該名員警證稱「線上」就是指「線上立破」,會有比較多的嘉獎,也是長官重視的項目,每個月都會進行分局、派出所之間的評比。

合議庭認為,員警知道必須取得簡女同意才可進行搜索、採尿,也明白簡女不會輕易同意,卻在「線上立破」績效制度驅使下,使用違法手段,主觀上有一定程度惡性,判定員警違法搜索、採尿取得的摻食器、尿液及驗尿報告都沒有證據能力,剩下的證據無法證明簡女犯罪,判決無罪。

法律小教室

1、依筆者執業近二十年的辦案經驗來看,偵查程序的合法性,往往是檢調機關和不少律師很容易忽略的地方,但事實上卻常常是對被告非常重要的辯護方向。

 以報載的案例來說,如果不爭執警察機關的違法搜證行為,直接就簡女的採驗結果為辯護,恐怕是沒有無罪的空間;相反的,簡女在被攔查時並沒有用毒嫌疑,員警只是依據前科紀錄就為不當搜索,最後甚至逼迫簡女採尿送驗。從程序合法性來檢視,簡女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就會因為沒有合法證據能力而被認定為無罪。

2、想主張程序不具合法性,當然也不是空泛的提出就可以達到有效的辯護,而是必須提出充分的法律上理由與證據,而且會因為每個案的具體情形及細節而不同,都必須要仔細斟酌、詳加比對後,再和法律要件相扣後提出給法官審酌,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當事人看到報章雜誌等等報導後,就依樣畫葫蘆提出程序合法性為自己辯護,卻失敗的主要原因。

最後回歸到法治層面來說,程序合法性、正當性的核心價值是希望檢警都能知法守法、依法辦案,善用司法資源,專業、完整、合法蒐證後,勿枉勿縱,將真正的犯人繩之以法,才是國家社會之福。

 

謹分享本所承辦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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