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提供最專業、優質的法律諮詢及服務

昍,音暄。明也。取名昍業就是以彰顯法律的光明為志業,昍業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諮詢及服務,讓您不再為法律問題煩惱。

最新消息News最新新聞評析

贈802萬請弟照顧他到終老 截肢翁慘遭棄置台大急診室(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309/DKXJ5SST6NAUHBP3SBIQVAZGSE/

贈802萬請弟照顧他到終老 截肢翁慘遭棄置台大急診室

更新時間: 2021/03/09 21:14

台北一名罹患嚴重糖尿病被截肢的67歲林姓男子考量他單身且病情惡化,2014年將802萬餘元存款贈與弟弟,弟弟則答應照顧他到終老,不料事後弟弟卻將他棄置台大醫院急診室,也不願繳醫藥費,林翁心寒怒提告請求撤銷贈與,台北地院認定林弟沒有依約照顧生病的哥哥,今判林弟要將802萬元全數還給哥哥。

林男主張,2011年經醫院診斷患有嚴重糖尿病,且病情日益惡化,考量自己是光棍沒有子女,2014年間找弟弟討論,約定將自己在銀行的802萬餘元贈與給弟弟,但弟弟必須負擔扶養義務到他生命終了,豈料,2017年7月間到台大醫院就醫時,弟弟將他棄置在急診室不顧,也不願支付醫藥費,事後也對他置之不理,所幸有妹妹協助處理,直到去年7月寄發存證信函給弟弟表示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之前給他的802萬餘元,弟弟仍不理會,只好打官司解決。

林男的弟弟則指出,哥哥委託他代為保管存款至2019年7月,哥哥各贈與250萬元給他的2名子女,剩下的302萬餘元則贈與給他,並沒有約定要照顧他到終老,也沒有附加「負擔贈與」條件的問題,況且,是哥哥自行斷絕聯繫,並非不照顧哥哥,哥哥在高雄還有房屋出租,有房租收入,並在養護中心養病,哥哥沒有《民法》受扶養權利,他也沒有《民法》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無須返回哥哥贈與的款項。

台北地院審理時,林男的妹妹出庭作證說,曾聽過林男要贈與弟弟800多萬元,但要照顧哥哥生活、醫療及安養院、請看護到他過世,哥哥因糖尿病左腳罹患蜂窩性組織炎,在高雄時未就醫,2019年6月到台北,叫弟弟帶上來就醫後左腳截肢,哥哥也另於2014年贈與她400多萬元,同樣約定要扶養並照顧哥哥,且林男已高齡67歲,行動不便沒有謀生能力,不可能無條件贈與弟弟,法官認定林男主張贈與契約有附負擔條件屬實。

法官還指出,林男於2019年9月16日以後就住在養護中心至今,費用都由妹妹支出,弟弟於同年8月3日以後,就不再負擔林男任何費用,確實沒有履行照顧義務,林男請求撤銷贈與並要求弟弟返還802萬餘元有理,判林男勝訴。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法律小教室

(一)在法律上來說,東西送人之後就是別人的,就算雙方事後感情交惡也不能反悔要回來,除非是贈與當時附有條件或負擔,且受贈人符合撤銷贈與的情形。但法律講求的就是證據,除了當初如何約定外,怎麼證明更是一大重點。

(二)就法律觀點而言,任何約定,尤其是金額較大或關係到重大權益的,建議務必委由律師撰擬契約,律師除了可以協助明確記載當事人真意外,更可以檢視約定的內容有沒有不可行的地方,以及將來如果違約的處理方式,避免日後發生糾紛時,難以釐清事實,或是須耗費很多心力來處理問題,甚至是悔不當初。

以報載的案例來看,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到底贈與時有沒有附負擔,所幸林男有妹妹為證,但人證因為涉及信用性,一般來說,在訴訟時證明力較為薄弱,以律師的立場來看,還是建議事前審慎擬約並備妥物證較為周全。

(三)最後附帶一提,以受贈人的立場來說,接受贈與之際,建議亦須有相對應條件或方案,避免發生不堪負荷卻又必須勉力履約之情形。 

 

相關案例請參照本所網頁

民事及公司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6%B0%91%E4%BA%8B%E5%8F%8A%E5%85%AC%E5%8F%B8%E7%B3%BE%E7%B4%9B

婚姻及繼承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9%9A%E5%A7%BB%E5%8F%8A%E7%B9%BC%E6%89%BF

本網站版權所有 昍業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Copyright©2014 Hsuan-Yeh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TEL:02-2705-7238(代表號)FAX:02-2701-9338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