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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就知3子女不是他的種? 如今不想要...甩不掉了(葉鞠萱律師新聞評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82358udn
2022-02-08 07:42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結婚
蕭姓男子與魏姓妻子結婚42年,兩人生有3名子女,4年多前妻子離家出走,並告訴蕭「3個孩子都不是你的種」,他提否認子女訴訟,宜蘭地方法院駁回。台灣高等法院指蕭直到去年妻子提離婚時才提起本件訴訟,超過2年除斥期間,不論蕭與3名子女DNA鑑定結果為何也無影響,駁回蕭上訴。
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且明載「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蕭姓夫妻1980年12月25日結婚,3名子女皆已成年。蕭指出,妻子2017年7、8月間離家,並向他坦承3個小孩都不是自他受胎所生,他才提否認子女之訴。
對於父親提否認子女之訴,老大、老二表示既然父親提起本件訴訟,他們同意父親的主張,不過老么和妻子則說3名子女都是婚生子女。
高院指出,所謂受胎期間是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婚生推定制度的目的是在確保子女地位、成長安全,避免使無辜的子女負擔因非婚生而致的社會、法律上不利益。因真實的父子身分關係,涉及父母子女的身分權、人格權,若推定與真實不符,可提起否認之訴。但為維護血統真實與身分安定間的平衡,特規定否認之訴應於2年除斥期間內為之,並以提起訴訟的一方主觀知悉子女為非婚生時起算。
高院認為蕭姓男子既然從2017年間就知道這件事,卻直到去年妻子提離婚訴訟時,才具狀要否認子女,明顯已經超過2年除斥期間,依規定他不得提起本件之訴。雖然老大、老二同意父親的主張,但否認子女之訴不適用認諾、自認及不爭執事實,而蕭請求與3名子女驗DNA,高院也表示不論鑑定結果為何,都不影響他提起本件訴訟已逾2年除斥期間,因此駁回上訴。
法律小教室
(一)為了避免法律關係一直懸而不定,法律規定權 利人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不然就會失去權利,至於具體期間的長短,則依各個不同權利而異。但因為牽涉到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通常就是一年或二年內就必須要行使,簡單來說,就是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時間拖久了,再有道理,法律都不會再介入了。如同報載案例的否認子女訴訟,法律規定必須在二年內提告,一旦超過二年,法院就不管是不是真的沒有血緣關係,一律會從程序上加以駁回,認為原告是沒道理的。
(二)附帶一提,一般常會聽到保留追訴權這種用語,事實上,這種保留的說法並不會影響到法律規定的權利行使期間,所以說歸說,時間依然在走,因此筆者在辦理案件時,除充分了了解當事人的案件事實、分析權益外,一定不會忽略確認權利行使期間的問題,否則一切都是空想,無法真正協助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
至於如何協助當事人提出有利的時間起算點,就又是另一個專業的問題了。總之,讓專業的來,準沒錯~
相關案例可參考本所網頁
刑事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88%91%E4%BA%8B
民事及公司
婚姻及繼承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9%9A%E5%A7%BB%E5%8F%8A%E7%B9%BC%E6%89%B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