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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火災8死|陳彥翔爭產滅門將喪失繼承權 原因曝光!全因這「不孝條款」

新竹市東大路輪胎行次子縱火8死命案,據鄰居透露,當地要都更,陳家土地雖未加入都更,但包圍在基地範圍內,陳父也同意拆除,若按權變計畫推估,都更後陳家土地市值超過4000萬,但陳父卻疑似要把土地給長子,引發次子陳彥翔不滿,父子倆時有齟齬,15日又爆發口角,陳彥翔一怒之下縱火燒了房子,連自己老婆小孩都命喪火窟。然而事實上《民法》早有規定,若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遭判刑者,喪失繼承權,因此陳彥翔將來取得這塊土地的機會幾乎是0。

律師林宗穎表示,《民法》在財產繼承有「不孝條款」規定,根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

林宗穎解釋,雖然陳彥翔辯稱他是不小心煙蒂掉了才引發火災,試圖規避放火或殺人罪的「故意」犯罪刑責,如此將來判刑可能較輕,也可以保有繼承權;但當他潑灑汽油後又抽煙,應會被認定有「未必故意」的犯意,也就是說,陳彥翔明知或預見自己在充滿汽油的場所抽煙可能會引發火災,依舊輕率、魯莽地這麼做,仍會被視為故意犯罪。

而一旦被視為故意犯,以這場火警傷亡人數如此眾多,他不可能不被判刑,而雖然陳彥翔父親未死,但該條款有規定,被繼承人就算沒死亡,繼承人(陳彥翔)既有故意殺害至親的犯罪行為也會導致他喪失繼承權;且陳彥翔犯行也造成其他「應繼承人」如母親、妹妹、自己的子女死亡,符合喪失繼承權要件,就算將來被害者或其他家屬願意原諒他,都無法恢復其繼承權。

而因分產殺害父母的有名案例,是已在獄中輕生的死囚陳昱安。2010年間陳昱安不滿祖產分配,又被父親趕出門,竟仿韓國電影《朋友》的殺人手法,持生魚片刀、菜刀,埋伏家門狙殺父親111刀斃命;親眼目睹一切的陳母,除痛心請求法院判兒死刑,還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剝奪其繼承權,獲判勝訴確定。2019年1月18日,陳昱安在看守所以50條橡皮筋自縊身亡。(郭芷余/綜合報導)

出處: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617/9D0713E8C7479578F3F83E3C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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