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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輿凌晨突襲進場人員狂噴辣椒水 苗栗警:已搜證逮捕施暴者
【坤輿凌晨突襲進場人員狂噴辣椒水 苗栗警:已蒐證逮捕施暴者】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99113
苗栗縣造橋鄉坤輿掩埋場業者,今天凌晨3點許突襲進場,與聚集在場區門口的自救會成員爆發激烈衝突,造成警民8人受傷送醫。另業者人員也向自救會人群丟擲椅子、噴灑大量辣椒水,包括到場聲援的立委、議員等人也因此遭波及。
對此,苗栗縣警察局長陳武康早上說明,針對坤輿業者人員丟擲椅子、噴灑辣椒水的行為,已由現場員警蒐證逮捕,依妨害公務罪嫌偵辦。
今天凌晨3點許,15輛大貨車開到場區附近準備進場,自救會成員見狀立刻上前攔阻,但不料,場區內的怪手大動作,展開拆除攔阻於廠區門口的圍籬柵欄及移走水泥石塊,自救會成員再度回防,隔著圍籬柵欄阻擋。
不料,場區內業者人員突然拿出辣椒水朝場外噴灑,到場聲援的立委洪申翰、苗栗縣長參選人徐定禎、縣議員陳光軒、曾玟學,及前縣長劉政鴻也遭辣椒噴霧噴灑。曾玟學、陳光軒還原事發經過,譴責坤輿暴力行為。
出處:自由時報
法律小教室:
1. 妨害公務,依照刑法135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第三項第二款規定: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前開業者人員向蒐證之警員丟椅子、噴灑辣椒水確實有構成刑法第135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款,故有妨礙公務之嫌。
2. 另外因上述丟椅子、噴灑辣椒水致使警民8人送醫治療,此行為已使他人受傷,故按照刑法277條第一項有傷害罪之構成,故受傷之員警仍可以向業者人員提起傷害告訴,另外受傷之民眾亦可向業者提起傷害告訴;另業者恐有刑事責任外,另依照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傷之自救會人員,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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