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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5號發威/才出獄又性侵2女 法官不採信前科表 未加重判刑

法官認為檢未盡舉證之責

男子莊仁宏因家庭暴力案判刑三月,出獄不到一年,又性侵兩名女子共五次,檢方認為累犯應加重其刑,南投地院卻認為,檢方沒具體舉證,莊男「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輕判六年,檢方上訴,指莊男性侵二女達五次,就足以顯示他有較高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台中高分院卻認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意旨,檢方未盡舉證之責,一審因此沒依累犯加重其刑,判決無誤,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中畢業、在飯店打工的莊男,前年因家暴案入獄,同年八月出獄,去年五月至七月,他性侵害兩名女子共五次,其中一女還是雙腿骨折手術、無力反抗的中度精神障礙者,另一女則被他打傷,南投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罪、傷害罪起訴,並以莊男出獄不到一年再犯性侵害案,是累犯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南投地院卻認為,莊男固然是累犯,但檢方卻沒提出,足以證明莊男有何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的具體事實,法官無從裁量莊男是否因累犯而應加重其刑。

檢不服:前科表就是舉證

南投地檢署上訴二審,主張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法官有義務加重其刑,否則就是違背法令,另外,檢方起訴時,卷宗就有張男刑案紀錄表(前科),莊男出獄不到一年再犯性侵害五次、傷害案一次,顯示他「刑罰反應力薄弱,具有較高之惡性」,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意旨,應對莊男加重其刑。

性侵兩女五次 狼輕判六年

台中高分院卻認為,檢察官主張莊男構成累犯,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但檢察官只提出前案(家暴)紀錄表,沒有盡實質舉證責任,也沒指出證明方法,讓法院確信莊男構成累犯,具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加重量刑,駁回檢方上訴。

南投地檢署表示,未參與二審過程且未收到判決書,無法明確表示意見。

 

出處: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37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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