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News最新新聞評析
父濫用監護權 把女兒房子贈自己https://tw.news.yahoo.com/%E7%88%B6%E6%BF%AB%E7%94%A8%E7%9B%A3%E8%AD%B7%E6%AC%8A-%E6%8A%8A%E5%A5%B3%E5%85%92%E6%88%BF%E5%AD%90%E8%B4%88%E8%87%AA%E5%B7%B1-162000534.html(葉鞠萱律師評析)
父濫用監護權 把女兒房子贈自己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1月5日 上午12:20
許姓女子自幼由外婆扶養,外婆擔心她長大無依無靠,贈與名下房屋;但許女父親在離婚取得她的監護權後,竟先將房屋贈與自己母親,再贈與自己。許女成年後對父親提告,新北地院判決勝訴,房屋所有權應回復為她所有。
新北市許姓女子是家族中的長外孫女,與外婆感情甚佳,外婆在二○○四年將名下一棟房屋贈與她,希望她成年後有地方可住;許女從小便與外婆約定,等她有經濟能力時,要將外婆接到家中照顧,報答養育之恩、共享天倫。
後來許女與父母、弟妹均住在外婆贈與的房屋內,直到許女的父母離婚,但父親在二○一二年七月許女年滿廿歲前,先以監護人身分將房屋贈與許女祖母(許父的母親),隔月再贈與自己;許女直到親戚告知,才知道房屋已在父親名下。
許女去年提告,主張父親一直覬覦她的房子,希望出租獲利,她拒絕後,父親竟惡言相向、斷絕經濟援助;後來父親悄悄移轉房屋,嚴重侵害她的所有權,因此要求回復為她所有。
許父辯稱,這棟房子原來是前妻哥哥所有,前妻哥哥積欠了大筆債務,他幫忙償債三百多萬元;前妻哥哥後來過世,許女外婆為了還他代墊款,借名登記在女兒名下,其實是要給他的。他也提出地價稅、房屋稅繳納收據、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等文件,證明房屋一直都是他在管理。
法官指出,許父無法證明他代為償還前妻哥哥的債務,而其他規費收據、權狀,被許女反駁均是外婆繳納後寄放在她家,父親卻取走聲稱房屋是他管理,所謂借名登記難以採信。
法官認定,父親只有在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有權處分子女財產;許父所為不但使女兒未獲得任何利益,還喪失房屋所有權,其處分行為無效。
律師評析:
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而所謂特有財產,係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而言(民法第1087條)。
於上開案例,該系爭不動產係許女因贈與而取得所有權,是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7條),許父依法有使用、收益之權。惟若欲就系爭不動產為處分,則須於不悖許女利益下,始得為之。本例許父就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係一處分行為,惟此處分行為並不利於許女,是為無效。
由以上案例可知,民法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訂有相當保護的規定,父母不得任意處分,僅於有利於子女之情形下始得為之,否則乃屬無效的法律行為。換言之,即使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特有財產可以使用、收益,例如出租收租金等,但若如移轉所有權等處分行為,則必須為子女的的利益始能為之。至於何謂為子女的利益?除了某些案例,可以一目了然判斷是否有利於子女,其餘情形,仍須視個案作具體判斷。本法之立法精神,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防止父母藉機不利或不當處分,有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爾後,父母在處分或出賣子女的特有財產時,應加以留意上述相關規定,以免造成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