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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 哪些行為屬於跟騷?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7606

《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於今(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定義8種跟騷行為,只要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威脅辱罵、通訊網路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等行為,警察機關將可介入調查,實行行為者至少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約有8000件跟蹤騷擾案件,近年更有多起求愛不成反釀殺機的案件。據​​現代婦女基金會2017年調查,受害者中高達9成為女性,近半數受害者為30歲以下的年輕人,每8位年輕女性就有1位曾遭跟蹤騷擾。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黃翠紋教授在研究中指出,雖然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規對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罰則,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跟蹤行為,或有身體接觸等行為進行規範,使得其他的被害者難以受到保護,成為台灣法律規範的漏洞。

《跟騷法》將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將彌補過往法規不足之處,可望能有效減少不當跟蹤、騷擾行為。

8種跟蹤騷擾行為定義

當被害人日常生活中發現有跟蹤、尾隨等行為,經報警後,警方即可介入調查,只要加害人有反覆施行以下8種行為,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即觸犯《跟騷法》。

1.監視觀察: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盯梢尾隨: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歧視貶抑: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通訊騷擾: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不當追求: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寄送物品: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妨害名譽: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冒用個資: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跟騷法》法條規定,警方調查期間若發現行為人有犯罪嫌疑,警察機關可給予書面告誡,具有2年的效力。2年內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皆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若行為人違反保護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般跟騷屬告訴乃論,只要被害人提出告訴,且經調查後犯罪屬實,一般跟騷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行為人經調查發現有攜帶兇器,則屬非告訴乃論,不需經被害人提出告訴,即可偵查起訴,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跟騷社會案件頻傳,各國立法保護

相較台灣在2022年才開始施行《跟騷法》,美國、歐盟、日本等多個國家,自1993年起便陸續推出跟騷專法與準則,針對故意、惡意和反覆追蹤或騷擾並構成威脅的行為進行刑事起訴,以確保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黃翠紋的研究中指出,跟蹤騷擾行為過去長期被忽視,且容易被認為只會發生在名人身上,直到近年以跟蹤與騷擾為起點釀成的社會事件頻傳,才讓各國開始重視跟騷行為所帶來的社會問題。

日本1999年發生日本埼玉縣桶川市JR車站的女大生被殺事件,間接促成日本反跟蹤法《ストーカー規制法》上路,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跟騷專法的國家。法案中明確定義跟蹤騷擾行為的8種樣態,讓警方得以依循調查。

法案上路隔年,跟蹤騷擾案件的報案數從前一年的2千多件增加到1萬4千多件。2016年日本通過修正法案,警方確認行為人犯罪嫌疑後,可不經過警告,直接對嫌疑人提出禁止命令,防範被害人在案件受理期間進一步遭受到侵害。

日本警視廳也從近年數據發現,跟蹤騷擾案件多是被害者所認識的人所為,其中以約會對象或前任情人的佔49%最高,也有近10%為職場同事。

韓國也在2021年通過《跟蹤犯罪處罰法,跟騷行為人只要違反對方意願且沒有正當理由,對當事人及其同居人或家人反覆施行跟騷行為,法院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0萬韓幣以下之罰金(約新台幣70萬)。但根據聯合報報導,因為法條中沒有明確定義「反覆持續」的次數,且保護對象過於受限,屬於告訴乃論等問題,讓《跟騷法》的實質保護效力受到民眾質疑。

此外,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下,跟騷法是否與時並進也是許多國家面臨的難題。為因應Email騷擾行為,日本自2013年起將「連續發送電子郵件」也歸類為騷擾行為,近年也針對網路霸凌、聲優遭跟蹤等社會事件頻傳,於2016年底通過修正法案,擴增被害者的保障範圍。

行政院長蘇貞昌5月26日表示,跟騷法的上路除了讓第一線受理報案的地方應變小組人員能立即緊急處理,也期望社政、衛政、勞症與法政單位要同步跟進,一同讓不當跟蹤騷擾行為能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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