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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孕婦 肇逃找妻頂罪https://tw.news.yahoo.com/%E9%85%92%E9%A7%95%E6%92%9E%E6%AD%BB%E5%AD%95%E5%A9%A6-%E8%82%87%E9%80%83%E6%89%BE%E5%A6%BB%E9%A0%82%E7%BD%AA-221033970.html(廖泉勝律師評析)
酒駕撞死孕婦 肇逃找妻頂罪
自由時報 – 2015年1月6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酒測值達每公升0.68毫克的56歲男子王添成,昨晚駕小貨車行經屏東市區,擦撞懷胎3月的28歲李姓女機車騎士,李女摔車,遭小貨車後輪輾爆頭,造成1屍2命;王男肇事後逃逸,跑到超商喝水躲藏,打電話叫妻子趕來頂罪,被警方識破,夫妻雙雙被送辦。
昨傍晚5時30分左右,上班族李女下班後,去幼稚園接大女兒,騎機車行經屏東市鶴聲國小旁的華盛街時,被後方同向行駛的藍色小貨車擦撞,李女摔落汽車道,慘遭小貨車直接輾過,慘不忍睹。
家屬趕來,氣得要追打肇事者,李女的婆婆哭訴,「媳婦肚子裡還有一個3月大的胎兒」,2個小孫女還不知媽媽已死,李女的丈夫在台北工作,聽到妻子的死訊後難以置信,連夜趕回屏東。
警方表示,王男觸犯肇逃、酒駕致人於死及公共危險等罪,妻子則涉嫌頂替罪。
律師分析
就王男部分: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185條之4復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設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之規定;同法第86條復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上開案例中就刑事責任而言,王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仍駕駛小貨車,是以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又其因而致人於死,故加重事由亦該當;次王男肇事後並無留待現場,是以該當刑法第185之4條之罪,揆諸案情亦該當加重之事由,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將就其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部分,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復就行政責任部分,依上開案例所述,王男可能將被課與一定金額之罰鍰,並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就王男之妻部分: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同法第167條復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故依上開案例事實所載,王男之妻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罪,惟其係王男之配偶,若其係為圖利犯人而犯上開之罪,即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酒駕事件頻傳,各該相關法令無一不將處罰之責任加重,律師提醒實應醉不上道,一方面能確保自身及他人之人身財產安全,另一方面亦能使自己避免觸犯相關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