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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排除女派下員 釋憲案言詞辯論 法界:宣告違憲機率不低
祭祀公業排除女派下員 釋憲案言詞辯論 法界:宣告違憲機率不低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規定,法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若無規約,原則以男性為派下員(祭祀權利繼承者);惟祭祀公業累積龐大資產,近年來亦有女性想當派下員,卻因受限法規而失利,陳姓與許姓兩家人主張該規定違反性別平等,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十八日召開言詞辯論;因大法官擇定出庭的四名學者均指該規定違憲,法界認為本案宣告違憲機率不低。
本案爭點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同條第二項前段另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是否違憲?
聲請釋憲方主張,該規定只讓男性當派下員,違反憲法第七條的男女平等權,也牴觸聯合國決議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男性結婚後仍可當派下員,為何女性結婚就要失去派下權?祭祀公業不僅為身分權,還有財產權問題,禁止女性繼承已侵害相關憲法權利。
祭祀公業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條例並非直接以性別做為分類標準,而是因為我國民俗過去賦予男性「祭祖」義務,所以才排除「未承擔祭祀者」的派下權,不是針對「女性」;「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也指出「祭祖須由男系男子孫為之,家產由繼承祭祀之家屬承繼」,與民法的繼承規定不同。
內政部指出,二○○八年七月一日祭祀公業條例施行以後,派下員已無男女差別;而在「施行前」已發生的事實,如果大法官也宣告違憲,勢必影響法安定性,牴觸法不溯既往原則。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設立意旨,是把原本具有「習慣法」位階的規範(過去的民間風俗),提升至法律位階,實質內容與原有習慣並無差異,不會對既成事實產生變動;反之,如果宣告違憲,不論如何修正,都會衝擊既成事實,影響重大。
內政部強調,立法者當年制訂祭祀公業條例時,已知會遭遇男女不平等、侵害女性子孫對祭祀公業財產權的指責,但一邊是「基本權保障」,一邊是「法安定性」與「法不溯既往」,經過價值權衡,立法者選擇「施行前」按照既成事實、「施行後」不分男女的方式,屬最小侵害做法,並未違憲。
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應該在言詞辯論後三個月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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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就會發生繼承的問題。常見的問題如遺產財產如何分配、繼承順序、繼承權的有無...等,若被繼承人於生前留有遺囑,其遺囑作成是否符合民法之規定,遺囑效力有無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這些問題在辦理繼承時要特別注意。
此外,男女平等已是普世價值,依現行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只讓男性繼承為派下員,不僅是違反憲法第七條的男女平等權,同時也侵害女性之繼承權。
處理繼承相關問題時,不論是法律問題或訴訟,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以維護自己權益,避免節外生枝,達到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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