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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騙騙!樂陞案坑殺投資人 許金龍更一審刑度減剩10年

騙騙騙!樂陞案坑殺投資人 許金龍更一審刑度減剩10年

出處:聯合新聞網

 

日商百尺竿頭公司收購樂陞科技破局,逾萬投資人遭坑殺,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董事長許金龍使投資人誤以為百尺竿頭公司資力充分,嚴重破壞證券投資市場秩序,今依證券交易法8項犯行判董事長許金龍10年徒刑,併科罰金6千萬元,沒收12億餘元。

 

同案被告VBL公司負責人鄭鵬基也被依證交法申報及公告不實罪判刑8月,樂陞財務長謝東波也因同罪遭處1年4月徒刑,緩刑4年。樂陞前代理董事長李柏衡犯證交法記載帳簿不實罪,遭處1年2月徒刑,緩刑4年,支付公庫50萬元。而許金龍、謝東波因TP還原交易被訴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部分,律師潘彥州被訴部分及許金龍被訴財報不實部分無罪。

 

高院更一審時,將案件分為「違法私募」、「公開收購」、「違法炒作樂陞公司股票、內線交易、業務侵占」三大塊。更一審認為,各次私募案件都是在許金龍的安排下臨時成立或對外借用他公司名義,或以許原得以實際掌控的公司參與;私募取得的股票甚且由許金龍隨意對外聲稱是替投資人「代持」甚或設質給他人,可見參與私募的公司或基金都不是樂陞公司股東臨時會中所指的策略性投資人,且實際上為內部人參與私募,於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時,就此一重大事項也故意隱匿、未據實揭露。

 

許金龍既為內部人,採取排除原股東及員工優先認購權利方式進行私募,還未據實揭露並申報公告,又在持有私募股票控制權後將股權移轉他人,取得價差,更一審認為許違法私募是基於為自己取得私募股權的不法利益而違背職務。

 

經濟部投審會在收受公開收購案以後,認為百尺竿頭公司一開始送件時,對於上層股東完整投資架構、資金來源的說明不清楚,屢次發函、電話詢問,但收購方仍隱瞞事實,瞞過投審會。

 

因許金龍、樫埜由昭、林宗漢、王佶共同提供不實資訊使證券交易市場上不特定投資人購買樂陞公司股票並參與應賣,收購消息公開後,樂陞公司收盤價即於次一交易日(2016年6月1日)上漲至當月最高點114元(以收盤價計),較前一日收盤價105元漲幅達8.57%。

 

投審會通過收購案的消息公開後,樂陞公司股價即於次一交易日(2016年7月25日)上漲至當月高點110.5元。迄至同年8月,中信銀行公告百尺竿頭收購樂陞公司股權一案,已達到應賣數量3800萬股的條件,公開收購條件全數成就。

 

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王佶本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且所有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2個營業日內,將收購款項匯入中信銀行的帳戶,並於收購期間屆滿後5個營業日內支付對價予應賣人,卻因故違約,百尺竿頭公司無法完成後續款項交付。

 

且百尺竿頭公司對外公告,以「進行增資之款項結匯與增資程序需作業時間」為由,將交割日延至2016年8月31日。至8月30日17時30分,百尺竿頭公司才對外公告「自本次公開收購伊始,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因市場之各種謠言與投機行為等而導致其股價波動與後期之大幅下跌。本公司之資金提供方決議不續以每股新台幣128元之價格完成公開收購樂陞公司股票」「期間本公司雖努力籌措、周轉,持續與該資金提供方、主管機關及受委任機構溝通,然仍力有未逮,因此致本公司無法完成本次公開收購之交割」,確定不履行公開收購的款項交割。

 

更一審從卷證資料認定公開收購之際,百尺竿頭公司所申報預備使用資金根本非樫埜由昭擔任名義負責人的百尺竿頭公司所能任意支配,資金是否到位也未定。

 

更一審認為百尺竿頭、億豪投資公司與億豪控股公司雖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樫埜由昭,但樫埜由昭僅是名義負責人,樫埜由昭無從支付億豪投資公司預定投資百尺竿頭公司48億6400萬元的增資款。許金龍透過不知情的謝東波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包括「樫埜由昭自從持有本公司股票以來,一直是公司的好夥伴,支持經營團隊,也曾多次表達增持想法。

 

樫埜由昭先生此次以百尺竿頭發起公開收購,(樂陞)公司事前並不知情」「樫埜由昭擔任百尺竿頭負責人,並以其發起公開收購,顯係取得百尺竿頭之控制權」等不實重大訊息,隱匿王佶未實際簽署公司債合約、樫埜由昭只是百尺竿頭公司人頭負責人、無從支付億豪投資公司預定投資百尺竿頭公司48億6400萬元的增資款。

 

而違法炒作樂陞公司股票、內線交易、業務侵占部分,許金龍在更一審時坦認,李柏衡則否認,但更一審不採信。

 

高院更一審指當過記者的許金龍在擔任上櫃公司董事長期間,貪圖私利而取得私募股票伺機牟利,透過鄭鵬基協助或與謝東波佯以策略性投資人的名義發動私募而取得為數不少的樂陞公司股票,又未據實申報公告,影響金融市場秩序重大,且因而取得價差暴利。許操縱股價、內線交易,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且主導各次犯行,鄭鵬基、謝東波、李柏衡都聽命於許,涉案程度較為輕微。

 

更一審審酌許金龍、李柏衡、鄭鵬基、謝東波素行尚可,且有正當職業,分別判刑。

 

被告更一審的刑度都減少,如許金龍遭台北地院判刑18年、併科1億元金,犯罪所得7億多元沒收,高院前審則改處12年徒刑,併科1億元金,沒收12億餘元;而更一審許刑度減少為10年,併科罰金6千萬元,沒收12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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